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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关键看签名合规与证据保全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关键词:电子签名合规、格式条款提示、举证责任、电子证据保全
引言
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在此情形下,银行贷款业务全面朝着数字化迈进,有更多金融机构选择用电子方式跟客户签合同,这极大提升了合同签订效率,并且全面达成无纸化操作,便利了贷后管理里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本文目的在于说明银行业务合同数字化转型跟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维护银行业务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也就是以下简称的“《电子签名法》”道滘镇律师,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里那种合同,或者其他的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能够约定去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能仅仅因为它采用了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就去否定它的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作出规定,其内容为,有这样些情况,电子签名会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一,当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之际,它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其二,在开展签署行为之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仅受到电子签名人控制;其三,在完成签署之后,针对电子签名所做的任何改动都是能够被被察觉发现。其四,在完成签署之后,对于数据电文内容以及形式所做的任何改动也是能够被发现的。当事人是可以去选择采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的。
针对《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有着这样的规定 ,可靠的电子签名 ,和手写签名或者盖章 ,具备着同等的法律效力 。
其中有这样一种合同签订形式,它被法律认可,叫做电子合同,不过要注意呀,有一种情况需要留意,那就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得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才行。要是电子合同采用的是像由签署方点击确认或者输入密码等方式来完成合同签署的,那就建议关注一下,看看该等电子签名是不是签署方专有的,还有电子化数据是不是由签署方控制这样的问题。另外呢,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一份合同有着可靠的电子签名,它和手写签名的纸质合同具备一样的法律效力 。除了涉及婚姻的合同,除了涉及收养的合同,除了涉及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合同,除了涉及停止供水的公用事业服合同,除了涉及供热的公用事业服务合同,除了涉及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合同,以及法律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合同,以及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合同外,合同当事人都能够采用电子签名形式去签订合同。
二、金融电子合同常见合规问题的分析
1.电子合同真实性的证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有着相关规定,即当事人要是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话,那就应当提供原件,而电子数据的制作者所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源自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又或者其他能够显示以及识别的输出介质,会被视作电子数据的原件。
以上述规定来看,电子合同归属电子数据范畴,提供电子证据之际要提供原件,特定副本或者打印件能够视作原件。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中,金融机构身为原告,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要承担举证义务。鉴于网络借款电子合同是由金融机构所控制的平台签订的,借款人难以获取原始文本,所以,金融机构因其地位以及技术优势,应当负责证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里,金融机构常常提交打印件,法院会审查其是不是源于电子数据以及能不能视为原件。有争议时,还需审查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
2.银行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举证问题
由于存在基于电子合同有可能产生的分歧,为了要保证合同效力能够被法院所承认,所以提议在设计合同签署的一系列流程以及实际的交易进程里保留可供司法机关去认可的证据。首先需要解决的基本焦点任务是怎样去辨别客户的身份。银行业务的相关部门必须留意业务的流程,要保证电子合同是完整的而且是不可以被更改的,客户所具有的签名行为是不能被否定的,对签名者进行身份鉴定是真实的而且是不可以被假冒的,从而保障电子合同签名拥有跟传统纸质合同签名或者盖章一样的法律方面的效力。应对线上交易里跟客户或许出现的争议,要在业务环节设计方面落实留存充分的凭证依据,并且该凭证得便于展示以及理解,给电子合同的可追溯性和可信证据链的构建供给支撑,从而利于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3.格式条款的合规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下面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作出规定称,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能够重复使用而预先去拟定的,而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并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况之下,提供格式条款的那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以及义务,并且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去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着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还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那一方,没有去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导致对方没能注意,或者没能理解与其有着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这种情况下,对方能够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中有这样规定:,要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了争议,那就应当依照通常的理解去进行解释。要是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时,那就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要是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话,那就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与银行签订业务合同的借款客户,大多签的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银行在签订过程中,无疑占据着优势地位。所以,银行在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时候,需要严格地遵循公平原则,并且合理合法地去提醒客户关注合同重点条款,还要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
1. 在线上合同的场景当中,履行格式条款提示义务面临着全新挑战。 2. 当客户签订在线合同时,要是合同格式条款没有得到充分提示,就可能导致客户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权益受到损害。 3. 比如说呢,要是合同没有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客户有可能在没有充分理解条款内容的时候就匆忙点击同意,进而忽略某些可能对自身不利的条款。 4. 除此之外,《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立场,这表明银行以及其他提供格式条款的机构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合规标准,以此来保障银行客户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这些机构被要求,在制定格式条款之时需要更加极为仔细,在执行格式条款之时需要更加极为透明。故而,在线上签署系统平台或者手机应用程序当中,需要重点加以留意关注查看的。从司法实践来看这般情况,存在着一种事由原因的情形,就是因为没有能够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以此来证明线上合同签订流程里有着全部完整展示清晰合同条款,并且对于重点关键条款进行专门特别针对提示的设置手段方式,而且明明已经安排了具体措施确保签署人在合适恰当时间之内必定必须阅读上述内容的强制停留阅读流程环节,最终却致使遭到故而于是法院判定认定条款没有效力无效的情况状况。
三、完善证据材料的合规性建议
审查电子证据的审判机关,其审查更为严格,银行若是在线上办理贷款业务,那么系统留存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应当完整,应当合规,建议针对金融借款电子合同业务来建立专门的电子档案,并留存以下关键证据材料:
1.合同文本及签署记录(系统操作可查询);
2. 具备完整性的电子合同原件,具有合同编号,包含双方信息东莞道滘律师,涵盖条款内容等,要保证合同内容清晰,不存在篡改痕迹 。
3. 有电子签名,或者有身份验证记录,像人脸或者生物识别之类的,还有数字证书等这些,用来证明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以及签署意愿 。
4. 合同签署进程之中的截图乃或录像,举例来说,当客户对关键条款予以确认之时,其中涵盖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内容,还有签署电子签名的界面,以此辅助证明合同签订具备合法性 。
5. 有关客户身份的信息,以及资质方面的材料。诸如身份证、结婚证、营业执照等这些证件的扫描件,或者电子副本,其用途是用来核实客户的身份以及资质。
对于客户所提交的,用来表明贷款申请真实性与完整性的,诸如贷款申请表、收入证明以及资产证明等各种各样的材料 。其作用在于证明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两点 。
7. 银行内部存在审批流程记录,其中包括审批意见,以及风险评估报告,这些记录能够体现出贷款审批的合规性。
其一,是放款记录所涵盖的内容。其二,放款时会有凭证表明,比如转账记录、电子回单之类的。其三,这些凭证能够证明,贷款已经实实在在地发放到了客户的账户之中。
9. 还款的记录,其中涵盖还款的金额,还款的时间,还有逾期的情况等,是被用来计算利息以及罚息,并且主张债权的。
在系统里头,存在着关于贷款合同的生成记录,还有存储记录,以及传输记录,要保证电子数据具备完整性,还要确保其具有可靠性,通过运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针对关键证据展开存证操作,以此增强证据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
各家不同的银行,能够依据业务自身的特点,将其与线上信贷的办理流程相互结合起来,依照上述所提及的关键证据材料去进行核查并补充,以此来保证在涉及诉讼这个情况发生的时候,证据材料具备完整以及合规这些特性 。
线上办理银行业务,效率显著提升,与此同时,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利用技术创新做好风险防控,推动银行业务在数字化转型道路上稳健前行。在此文中,笔者主要分析了金融电子合同常见合规性问题,还提供了完善证据材料方面的合规性建议,以供读者朋友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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