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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审批过了为啥不认?法院教你有效证明加班事实

时间:2025-12-05 19: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裁判要旨】

当劳动者提出加班费方面的主张时,需要针对加班事实的存在状况来承担举证的责任。仅仅去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加班审批、出差审批这类证据,却没办法证实是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之下持续进行加班,并且没有实质工作内容为此提供佐证的情况,那么其关于加班费的诉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案情简介】

在2018年4月26日的时候,吕某进到了某(北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也就是某公司,吕某与该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其期限是从2019年4月25日开始,一直到2024年4月24日结束。吕某在2022年7月之前,月工资的标准是7000元,从2022年7月起调整成为8000元。

在2023年8月的时候,有个公司从北京迁到了河北怀来,还通知员工8月28日到29日放假,8月30日恢复正常上班。吕某因为新办公地点距离太远这个原因,申请居家办公,之后双方针对居家办公期间的薪酬标准多次进行协商,但是都没有达成结果,吕某在9月15日返回岗位。9月18日,吕某以新办公地点装修气味大需要就医作为理由请调休假,并且获得了批准;9月19日又以同样的理由请假,某公司没有给予审批。双方都承认吕某9月20日、21日、22日、25日是正常出勤的。2023年9月25日,有一家公司,朝着吕某,发出了一份《解约通知函》。这是因为吕某,存在累计旷工12天的情况,还涉及窃取人事档案之举,并且不接受调岗,进而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基于这些缘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该公司解除了与吕某的劳动关系。

吕某向某公司索要2019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25日的加班工资,金额为.97元,与此同时还提起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相关诉求。在2019年3月到2023年9月的这段时间里,吕某多次借助公司OA系统递交“加班审批”“出差审批”,审批表记录着加班的日期、时长以及“配合项目进度”等较为笼统的事由,审批链表明其直接上级王某、张某1等人先后都给予了同意。吕某另外提交了2019年到2023年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记录的内容大多是在节假日或者晚间22:00左右就表格修改与数据核对等进行零散型沟通,每次的持续时长不超过20分钟。公司在质证时表示:1.审批单仅仅算事前备案情况,并未去经过总经理最终的书面确认这样的流程;2.微信记录没办法证实存在连续加班这种情况;3.公司一直以来都在执行“先审批后加班、加班后优先进行调休”的制度,吕某已经实际上完成了调休,所以不同意吕某的全部诉求。

此后,吕某不服仲裁裁决,某公司同样不服仲裁裁决,二者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定某公司需支付吕某2023年9月的工资,还要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驳回了吕某的加班费诉求,还有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吕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进而提起了上诉。

【诉讼请求】

取消原来审判的判决,来判定某公司给付从2019年3月1日开始到2023年9月25日这段时间的延时加班工资,还有在双休日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97元东莞道滘律师,要么就把案件发回重新进行审理。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对于此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劳动者若要主张加班费,就得就加班这一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于本案而言,吕某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仅能够证明在某一个特定了的时点上的工作方面的沟通情况,却没办法体现出那种持续加班这种状态有问题没有有没有加班;吕某所提交有关加班审批、出差审批的相关材料,缺少实质工作领域的内容来进行佐证,并且呢某公司对这些材料是不予认可的。与此同时,双方都承认存在着调休这样的情形道滘镇律师,吕某却没能进一步拿出证据成功证明加班事实所具有的真实性以及关联性,所以吕某对于加班费的诉求是缺乏事实方面依据的情况下在那里起诉了,因此法院不给予支持做出判决了句号最后得到一个结果并且做出对劳动者吕某不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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