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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施行:职工微信请病假算数吗?作证有何新规则?

时间:2025-10-08 15:2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职工能否用微信向单位请病假,法律上是否认可?职工为他人或单位出庭作证,现在要遵守哪些新要求?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开始执行,该规定不仅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定了新标准,还对单位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收集和保存劳动关系资料,以及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都带来了重要影响。

北京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李东杰,围绕劳动纠纷案件,对最新规定进行了详细阐释。

电子数据

真实性应结合多个因素综合判断

最新出台的《条例》明确指出,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属于电子数据范畴,涵盖网页、博客、微博客等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群组交流等网络服务产生的通讯记录也在此列;用户登记资料、身份验证资料、电子交易凭证、通讯记录、登录记录等资料同样属于此类;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凭证、计算机软件等电子文档也在此范围之内;此外,所有以数字方式记录、处理、传递并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均被视为电子数据。”

李东杰说明,在当前网络化环境中,工作合同的订立、执行、结束,企业对员工的用工管理,都通过网络手段或电子数据方法完成信息登记和沟通,这种情况已经十分普遍。

她着重指出,电子证据的呈现需保证内容准确、信息齐全且具备证实作用。内容的准确性需依据多种条件进行综合评估,例如电子数据形成、储存、传输所依据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信;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式是否可靠;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人员是否恰当等。审判机关觉得需要时,会借助评估或者检验等手段,来核实电子信息的真伪。

质证和陈述

法院有权决定质证方式和是否到场

李东杰强调东莞道滘律师,劳动联系存在身份依附性,劳动者同雇主间的沟通,多数缺少文字记录,这给弄清纠纷真相造成很大阻碍。而《办法》里界定了双方用书面形式核实证据的流程、现身回答询问的准则,"法庭可以选定核实证据的途径,也可决定是否需要当事人到场"。

她说明,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环节或者法院展开调查、进行询问期间,当事人提出过的质疑看法的证据,可以看作是已经进行过质疑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希望以书面形式表达质疑看法,法院在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之后,如果觉得有必要,可以允许。法院需要迅速将书面的质疑看法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如果相关方没有合理借口而不到庭、不签署也不宣读保证书,或者不接受询问,审判机关需要全面分析案件状况,来判定需要证明的事实是否属实。如果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该事实道滘镇律师,审判机关应当判定对相关方不利。

证人作证

签署宣读保证书和接受各方询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相关文件,工友的证词可以用来证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规定》对此作出了详细说明,并且详细规定了证人提供证言时需要遵守的规则。

证人若获得人民法院许可,选择以书面陈述形式作证,需签署保证书;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材料作证,不仅须签署保证书,还要朗读保证书上的内容。

证人在法庭上需要如实说明自己亲眼所见或亲耳听到的情况,不能说些主观臆断或者带有个人看法的话。出庭前,证人不能去听别人怎么讲,作证时也不能念事先写好的稿子。如果证人说话不方便,可以用别的办法来表明自己的意思。

目击者完成法庭作证后,能够向审判机关申请领取补偿报酬。如果目击者存在实际困难,需要提前获得作证补偿,审判机关经申请可在作证开始前发放。

李东杰提出,如果证人有意提供不实信息,那么诉讼相关人员或其他人若采用暴力、胁迫、行贿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之后对其施加侮辱、诽谤、陷害、恐吓、殴打等行为进行报复,人民法院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实施这些行为的人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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