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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解读?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使婚姻登记事务更加有序,维护婚姻自主、一男一女、性别平等的婚姻准则,确保婚姻参与者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为民法典),特制定本规定。
内地居民处理结婚手续的机构为县级民政行政机关,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方便民众的原则指定的乡级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岛居民、华侨结婚登记,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需要制定方案,目的是提高婚姻登记环节的工作质量东莞道滘律师,同时要注重婚姻登记地点的标准化和易用性改造,确保为民众处理婚姻登记事务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国家民政主管机构负责全面规划、健全全国婚姻核心资料库,联合外事、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最高审判机关共同构建信息互通体系,确保婚姻记录精确、迅速、无缺、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主管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婚姻登记信息平台的构建、监管、维护及安全保护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需要强化对婚姻家庭服务的统筹规划,完善婚姻家庭方面的咨询帮助机制,整治大额彩礼的不良风气,推广健康的婚姻习俗,维护家庭和睦,帮助民众建立合理的爱情婚姻看法、子女培养思想、家庭生活态度。
婚姻登记机构需要给予婚姻家庭方面的指导,让婚姻家庭指导师等专业人士以及社会上的其他力量在婚前引导、夫妻关系调适等方面充分施展才能。妇女组织等团体要帮助和配合婚姻登记机构实施婚姻家庭指导。
民政机构需强化婚姻家庭指导人才库的建设,定期举办婚姻家庭指导师的职业研修活动,不断增进婚姻家庭指导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实务操作能力。
第六条负责婚姻登记的部门里的工作人员,需要参与婚姻登记相关业务的培训,只有通过了相应的考核并且达标,才有资格负责婚姻登记的相关事务。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婚姻登记机构及其职员在办理婚姻相关事务时,若察觉有女性疑似遭遇拐卖或绑架,须依照法律规定迅速向相关单位通报;倘若发现当事人正遭受家庭暴力,或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应立即进行劝阻,并告知受害者可以寻求帮助的渠道。
婚姻登记部门及其职员,对于在婚姻登记事务中了解到的个人隐秘信息、个人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可以泄露,更不能向其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结婚登记
第七条 中国大陆公民缔结婚姻关系,男性和女性需一同前往婚姻注册管理机构提交联合的婚姻登记申请。
中国公民若与外国人于中国内地缔结婚姻,内地居民倘若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在中国内地成婚,双方务必亲自前往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指定的婚姻登记机构,共同提出结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部门能够依据具体情况,为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提供提前约定、举行证书颁发仪式等便利。建议当事人邀请双方父母等相关亲属,共同出席证书颁发仪式。
第八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
本人目前没有婚姻状况,且与另一方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同时也不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联系,特此作出书面承诺。
申请结婚登记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和书面材料:身份证件,个人情况说明,户口簿,照片,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所有材料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办理,办理过程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处证明的,本人没有配偶的情况,并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缘关系,也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由居住地相关单位出具或由有权部门提供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的本人单身且与对方无直系亲属关系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的文件,或者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出具的、表明本人单身且与对方无直系亲属关系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的文件依照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协议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若其中另有说明,则需遵循条约所设定的方式完成相关证明程序。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本人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国际旅行身份的文件,亦或是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住的身份证明,这些证件均由中国的主管机关签发。
由所在国公证部门或者具备相关权力的单位开具的、经中国驻该国外交代表机构或该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确认的、表明本人没有配偶状况的文件,或者由所在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直接出具的、证明本人没有配偶状况的文件,也可以作为证明材料使用。如果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有不同的规定,那么就应当依照这些国际条约或者公约中规定的证明程序来办理相关手续。
提出联姻手续的人,对于主管单位参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国际公约,所核发的证明文件的确实性要负责任,并且需要签署成文的说明。
第九条申请人办理结婚手续时,若出现以下状况,相关管理部门将拒绝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双方未达到法定年龄,或者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又或者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还可能涉及重婚行为,亦或是有法律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构需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和书面材料,并询问有关事项,同时通过网络核查当事人的身份和婚姻状况信息,以法律手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当事人符合结婚要求,应立即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结婚凭证;如果当事人不符合结婚资格,不予办理登记,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十一条 若结婚的双方尚未完成登记手续,则必须进行补办,此过程需遵循相关条例中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条款,双方补办登记时,应依照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如果是因为受到强迫而结婚,被强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废除这段婚姻关系。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了自身有严重疾病的状况,没有向另一方当事人坦诚说明,那么知情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条款,向法院申请废除这段婚姻关系。
第三章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内地居民自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男方和女方需要拟定成文的分离契约,双方必须一同前往婚姻管理机构,一同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
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在中国内地选择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在中国内地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必须拟定书面离婚文书,亲自前往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指定的婚姻登记机构共同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文书需明确记录当事人自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同时表明已就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
第十四条申请人若存在以下状况,婚姻管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离婚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但未达成离婚一致意见的,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又或者当事人不是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的,以及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有当事人属于重婚的,或者与对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以及当事人属于分居满一年的,或者属于正在诉讼离婚期间的,当事人曾受过刑罚且刑期未满的,或者当事人曾有过离婚行为且未满三年的,当事人属于失踪人员且下落不明的,或者当事人属于正在服刑且刑期未满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拘留且未释放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监视居住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取保候审且未变更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逮捕且未释放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刑事拘留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司法拘留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行政拘留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劳动教养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收容教育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隔离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戒毒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医疗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安置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戒酒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康复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治疗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保护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监管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教育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矫正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帮助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服务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劳动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训练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锻炼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学习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工作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活动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参与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加入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接受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执行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履行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完成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交付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转移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置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道滘镇律师,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解决且未解除的,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强制处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五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外籍人士,除了需要提交前述第二项规定的手续文件外,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居民身份证;海外侨胞以及外籍人士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籍人士长期居留许可证等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审查离婚申请者提交的文件和书面材料,并了解相关情形。如果当事人确实出于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育、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清偿等问题达成共识,男女双方需亲自前往受理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构共同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构应立即办理登记,发放离婚证明书。
当事人若未于法定时限内申请核发离婚证明,则其离婚登记的请求被视为已经撤销,相关的登记手续随之终结。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构在处理离婚手续期间,视具体状况适时为离婚双方提供情绪疏导、纠纷化解等服务。
第十八条 分居的男女若愿意重归于好,需遵循本法规,前往婚姻管理机构办理再婚手续。
第四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婚姻登记机构必须建立婚姻登记档案,这些档案需要长期保存,并且按照规定为当事人或有权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机构一旦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宣告婚姻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的判决书副本,就应立刻在相关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里记明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同时把这份信息录入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
第二十一条若个人须重新领取结婚证明或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可凭借公民身份证明,或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负责婚姻登记的部门提出申请。
婚姻登记机构会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相关记录,如果情况属实,就会给当事人补办结婚凭证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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