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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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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审查离婚双方的民事

时间:2024-10-17 22: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其次,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暂行标准》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之一是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核心是离婚是双方自愿的,即离婚的愿望符合双方的真实意图。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从事任何有效的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有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仅限于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 、纯利行为、以及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行为。离婚是重大民事行为,要求离婚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就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构如何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和认定。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成年人东莞道滘律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践中,当事人很难证明其民事行为能力缺陷。即使有疑问,也只能通过司法判断来确定。但司法程序确认滞后,不能轻易认定当事人行为能力有缺陷。 ,一般应当推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虽然原告已经住院并接受了精神治疗,但第三人及原告在接受婚姻登记机构询问时均隐瞒东莞道滘律师,因此无法直接判断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原告法院的判决并未宣布其为受限制人。因此,被告瑞安市民政局不能客观认定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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