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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其窝藏罪行并提供被窝藏犯藏匿地点的应认定余罪自首及立功

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其窝藏罪行并提供被窝藏犯藏匿地点的应认定余罪自首及立功。理由是:
l、根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成立余罪自首,仅要求行为人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非同种罪行即可。所谓供述罪行,就窝藏罪而言,仅要求行为人能够向司法机关交代其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过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即可。行为人没有进一步向司法机关提供被其窝藏的罪犯的具体藏匿地点,不论属于何种原因,都不影响行为人就其窝藏罪自首的成立。
2、关于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精神,关键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中是否确实起到了协助作用。
3、作为余罪窝藏罪自首的成立,仅以行为人能够主动如实供述其实施了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即可,故行为人在自首窝藏罪行的同时.如能进一步提供有关机关不掌握的被窝藏的罪犯具体藏匿地点.从而助使公安机关得以成功抓获该罪犯的,就应视为另一个可以构成立功的独立的行为,而不应看作是自首与立功的行为竞合,择一适用。另需说明的是“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是指犯本罪后就本罪自首又另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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