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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离婚不离家 单独流转土地后无权再要回

时间:2018-04-15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智耀军)  夫妻离婚后,一方外出务工,一方在家务农,由于种植的土地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租赁,离婚时双方未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一方单独将土地流转给村委会,另一方表示其无权将其应有份额的土地流转给村委会。故起诉要求村委会退还土地。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退还土地的请求

  邓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5日,邓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仅对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分割,明确正房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张某所有,其余四间由邓某所有。离婚之前,家里经济上的事情全部是由张某负责,包括开办银行存折等。邓某原在翟里村委会处承包土地3亩,一直由邓某经营使用,承包期至2028年11月1日止。邓某务工不事农活。离婚时双方未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仍由张某种植。2015年1月,张某将种植经营的土地3亩交还村委会,并领取流转费用42000元。邓某称其直至2017年才知道张某将土地流转给村委会的情况,并表示张某与邓某离婚的情况下张某无权将其应有份额的土地流转给村委会。故起诉要求村委会退还土地。审理过程中,邓某与张某称双方除离婚时分割的房产外并无其他居住场所,土地流转后张某外出务工,偶尔回家居住。村委会发放流转费的存折虽然以邓某名义开立,但一直由张某实际持有支配。村委会表示邓某一家发放的村民福利等款项均打入邓某的上述存折中,村委会并不知晓二人已经离婚的情况。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与张某结婚后家庭经济事务主要由张某操持,土地实际一直由张某实际种植。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离婚后土地实际仍由张某种植。以邓某名义开立的翟里村委会发放相关款项的存折一直由张某实际控制。二人之间基于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形成的家庭结构及对于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状况,并未因二人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的事实发生任何改变,亦无法对外表明二人已经离婚的事实情况。邓某与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村委会明知其二人离婚的事实,亦未提交其向村委会要求分别处理其二人承包土地的相关证据。在张某对涉案土地亦享有相应经营权的情形下,村委会基于涉案土地承包与经营的实际关系,要求张某签署流转协议并作出相应声明,符合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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