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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未知怀孕签订离职协议撤销协议恢复劳动关系获支持
荣小姐于2010年11月16日入职某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从事R&D工程师一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薪资在2万以上。2012年春节荣小姐夫妇商量想要孩子,但迟迟未能怀上。故荣小姐时常到医院就诊,检查排卵情况,2013年11月8日,医生仍然建议荣小姐下月促排卵。所在公司2013年11月开始裁员并通知了包括荣小姐在内的员工,员工为此选举了代表和工会一起与公司交涉未果,公司多次催促要求荣小姐接受公司的裁员方案并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11月18日是最后答复期限。荣小姐无奈最终于11月18日中午答应了公司的离职方案并与公司签订了离职协议确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11月29日解除。但11月23日荣小姐正常例假没有如期而至,遂自测属于妊娠状态,为确认这一信息的准确性,25日周一荣小姐到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就诊,诊断为妊娠状态,确认已怀孕。这让荣小姐喜出望外,立即将此情况通过电话邮件通知公司人事部提出要求公司撤销离职协议、恢复劳动关系,同时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要求撤销离职协议继续上班的要求。但公司不予同意,仍于11与29日为荣小姐办理了退工手续。荣小姐认为其是在不知道自己有可能怀孕的情况下迫于无奈与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属于重大误解,因此要求撤销,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律。荣小姐委托本律师处理,经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劳动关系自2013年11月30日起恢复。荣小姐胜诉。
【律师评析】
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不常见,但确实客观存在,也时有发生。本案体现出法律对怀孕女职工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
荣小姐因身体原因迟迟未能怀孕成功,此有医院就诊病历为证。并且2013年11月8日医生还建议下月促排卵,由此可以看出医生认为当月怀孕是不可能的,而此时,公司通知裁员也属于客观事实,荣小姐就裁员离职事宜与公司反复磋商体现出荣小姐不愿意离职的纠结心态。在知晓自己当月不可能怀孕的情况下与公司于11月18日签订了离职协议,11月23日即自测怀孕了,这完全是超出荣小姐预期的情况,是荣小姐所始料未及的。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荣小姐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时并未预料到其已怀孕,因此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协议系在荣小姐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荣小姐要求撤销2013年11月18日所签订的离职协议并自2013年11月30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