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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是什么

时间:2018-01-13  【转载】

司法实践中,需要劳动者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一般有两种:

一、刚入职未满一个月,尚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即出现纠纷;

二、入职超过一个月,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而需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这里不针对第一种情形做分析,因为劳动者入职时间短,用人单位可能不存在不签劳动合同的故意。在第二种情形下,个别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法的制约,以达到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非法目的,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你想到的方式他们用了,你想不到的方式他们也用了。笔者经常见到的极端情形就是:所有员工(小公司,人员少)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工资发现金不给工资条(或用老板亲戚朋友的个人帐户转帐发工资),考勤不盖章,无工作证、工作服,不发录取通知书等,导致劳动者几乎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可知,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但是,当出现上述极端情形时,这5个方面的证据劳动者都是拿不到的。

有劳动者可能会问了,前四个我拿不到,第五个“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我找两个同事去证明一下不就行了!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有效的前提是,“其他劳动者”也要能够证明他们和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样,“其他劳动者”才有资格出具证人证言,证明涉案劳动者和该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其他劳动者”的情形和涉案劳动者一样,也无法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就会出现死循环,结果就是任何一个劳动关系都证明不了。

除了上述五种证据外,还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证据可以考虑: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单位盖章材料。比如,违纪处分通知书(呵呵,开玩笑了!不过,这的确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据!)。比如会议纪要,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材料申报表,供货单,出库单,等。

2、载有劳动者肖像、名字的公司网站页面。

3、公司内部企业邮箱的往来电子邮件。

4、与公司老板之间的电话录音、现场谈话录音。

5、在公司办公场所的视频录像、照片(照片最好有多张)。

6、与公司老板之间的短信往来。

7、与公司老板之间业务往来的电子邮件。

8、与公司老板之间的QQ、微信聊天记录。

9、客户单位的证明。

10、特殊情形下的报警记录。如出现工伤时的报警记录,公司门卫不让进入公司的报警记录等。

11、如果实在没有证据,可以随便找个借口,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然后再以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结果作为证据。这种方法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最终能否搜集到有利证据,需取决于诸多因素,劳动者无法掌控。

对于上述第6、7、8项,如果对方不承认的话,劳动者必须要证明交谈对方的身份,也就是说,必须先要明手机号、QQ号及微信号的主人是公司老板,这也是一个有难度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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