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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能要求哪些赔偿?

时间:2017-12-20  【转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这里明确了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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