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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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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运输设施的行为认定

合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正当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犯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上诉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十字路口标志牌、限速标志牌、限重标志牌等交通设备,破坏公路标志,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交通举措措施罪。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地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流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举措措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财产关系,而且严峻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同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大多采取放任立场,即表现为间接故意。因此,这种行为既是盗窃罪,又是破坏交通举措措施罪,应当择一个重罪即破坏交通举措措施罪定罪判刑。但上诉人盗窃4个路名牌的行为不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盗窃4个路名牌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举措措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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