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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刑事辩护成功减刑案

被告人陈某、张某到XX市与被告人顾某会合后,三被告人于2009年10月某日凌晨3时许,将在XX市XX旅馆门口停放的林某的面包车盗走,预备用作实施抢劫犯罪的交通工具,并由张某、顾某将车开到XX区。
经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在送检前提下不能确定是否具有杀伤力。被告人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张某、顾某在XX区会合后,驾驶盗窃的面包车,携带枪支、警服等作案工具沿107国道XX区至XX市方向寻找作案目标,因未发现作案目标返回XX区。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XX市认证中央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30000元。
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冒充警察盗窃、抢劫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抢劫罪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抢劫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顾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抢劫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立场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张某购买了手枪、弩、手铐、警服、警帽、口罩、胶带、手套、撬锁工具等作案工具。案发后,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陈某、顾某,被盗面包车被追退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5000元。法院判决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陈某、张某、顾某结伙以非法据有为目的,预谋冒充警察实施抢劫,预备了手枪、警服、手铐等作案工具,实施了抢劫踩点,并盗窃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抢劫罪、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越日上午,张某驾驶盗窃车辆在XX市XX路被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 被告人陈某、张某预谋冒充警察查车实施抢劫。三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法商衡律师团队辩护意见顾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预备工具、制造前提,属于犯罪准备,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立场较好,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网上联系被告人顾某一同作案。被告人陈某、张某、顾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预备工具、制造前提,是犯罪准备,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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