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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教练离职,会员诉健身中心索要课时费获赔

时间:2017-12-11  【转载】

2015年赵先生与某健身中心签订合同,购买私人教练课时,约定由健身中心指定专门私人教练对其进行“一对一”指导训练。2016年中下旬,健身中心的私人教练离职。赵先生认为中心已经无法提供与当初宣传时相符的服务,遂将健身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私教课时剩余款项2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健身中心退还赵先生剩余私教课时费1.7万余元。

    健身中心辩称,教练离职后,中心为赵先生更换了新的具有资质的教练,赵先生也可以自己选择教练。部分教练离职后在附近开了会所,鼓动会员退费,赵先生退费的目的并不单纯,且购买私教课赠送的课时其已全部上完,故不同意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健身中心教练辞职、更换新的私教后,经过一段时间,赵先生感觉服务未达到预期效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该行为已表明双方之间服务合同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应允许赵先生作出是否继续接受健身中心服务的选择。但鉴于健身中心在合同履行中并无不当,故应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赵先生购买私教服务的价款、课时、已消费课时以及健身中心提供服务的成本、赠送课时等因素,对健身中心应予退还的服务费数额予以酌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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