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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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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修改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对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可分为长期任务和近期任务。长期任务,也可以说是根本任务,在于改革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就是逐渐改变在我国实行了几千年的行政集权体制,加强地方自治,把各级地方政府打造成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政府;逐步废除城乡二元化管理体制,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逐步废除户口管理制度,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近期任务则是加快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加大对农民工等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具体为:

  (一)劳动法应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恶意损害劳动者的行为,如克扣拖欠工资、拒绝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安全致使劳动者受到伤害等等,劳动法除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所受到的损失外,还应对违法的用人单位课以高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其次,针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做法,劳动法应明确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面要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应作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推定。

  再次,针对用人单位的故意违法行为,对单位本身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丝毫不能手软。现行劳动法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对于用人单位的很多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缺乏有威慑力的惩处手段。例如,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等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第91条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只能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没有规定任何的行政处罚措施。

  最后,利用修改劳动法的机会,对刑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尤其是要对刑法第134条、135条进行修改,要降低犯罪构成标准,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即只要用人单位存在重大的安全生产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后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就构成犯罪,不需要像现行刑法规定的那样,非得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后,才被认为是犯罪,此外,还要提高法定刑的上限,加强刑事打击的力度。(该条款现已被局部修改——笔者注)

  (二)劳动法应构建更加合理的权利救济方式

  首先,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要允许有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起诉,这是很管用的一招;二是对于农民工提起的诉讼,不管胜诉败诉,一律免收诉讼费用,农民工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三是农民工起诉的案件,如果农民工胜诉,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四是吸收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优点,按照劳动争议的特性构建特别的审判组织,,大力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以最快的速度结案。五是加大对农民工维权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明确政府法律援助的责任,调动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六是尽可能的把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同时加大工会组织在农民工维权活动中的职责,允许工会组织代理农民工从事维权活动。

  其次,放宽农民工维权的条件。对于农民工维权案件,应扩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权,如先予执行的权力;要明确仲裁机构和法官对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阐明权,如申请法律援助、先予执行、证据保全等事项;也可以考虑取消仲裁前置的限制,允许农民工不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起诉。此外,还应取消各种维权期限的限制,如申请仲裁的期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期限。

  最后,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效益。一是要广泛地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二是降低先予执行的条件,广泛地采取先于执行措施;三是加大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对于故意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用人单位,必须给予最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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