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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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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们国家,农民工的生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他们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之所以会造成这种结果,有两方面的原因特别值得检讨。

  (一) 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缺陷是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原因

  我国的政治体制缺乏民主性,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从宪法的角度看,我国是属于行政集权型的国家。行政集权的典型特征就是上下级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而为了确保这种集权能够成功,进而必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上级政府的授予,而不是来源于宪法;地方各级官员的命运掌握在上级领导的手里,而不是掌握在人民的手里。当我们看一看我国当今最丑恶的现象——官煤勾结,我们就不难知道:不需要对人民负责任的官员们,他们会在乎人民的利益的吗!更何况是农民工呢!他们只需要哄好上级领导就可以了。在当今世界,属于行政集权型的国家已经很少了,究其根源,则在于行政集权体制从根本上来讲是违反宪政构造原理的。宪政构造的原理是民主,不是专制;是自治,不是集权。行政集权体制是我国各种政治丑恶现象的总根源,农民工问题也不例外。行政集权体制导致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导致官商勾结;导致社会弱势群体利益整体被漠视。农民工只是这种体制的牺牲品之一。

  在农民工所可能遭遇的种种问题中,有些问题是劳动法有明确规定的,如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严禁用人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遭遇与法律的规定恰恰相反,是普遍性的劳动条件恶劣、普遍性的没有社会保险、普遍性的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普遍性的被克扣。对于这些问题的出现,应该说主要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执法体制的问题。相信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境遇不可能不清楚,可是既然清楚,为什么又不解决问题呢?原因恐怕在于政府官员们没有解决问题所需要的内在动力和足够的外部压力。这就是行政集权制的弊端。行政集权制必然会使得整个行政系统逐渐地失去动力与活力,逐渐地走向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逐渐地走向死亡。

  除行政集权体制外,城乡二元体制、户口制度、地区利益的驱使也是产生农民工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现行法律的缺陷大大加重了农民工问题。

  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需要以劳动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体系综合发挥作用,如宪法、行政法、劳动法、民法、刑法、诉讼法、仲裁法等。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其中最严重的有两:

  一是对违法者惩处的力度严重不够。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违法的用人单位几乎不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多付出什么代价,充其量只是没占到便宜而已。这样的法律岂不是在鼓励人们违法!就我国频发的矿难事故而言,很多老板明知有巨大的安全隐患,还要求农民工下矿作业,结果动辄死亡上百人。这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可是,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这不是故意杀人罪,这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犯该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法律好像是犯罪分子自己为自己预定的!这样的法律能遏制犯罪吗?(值得高兴的是,该条款现已被局部修改——笔者注)

  二是对劳动者权利的救济形同虚设。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必须在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能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当然,对于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对农民工来说,这样的法律是不人道的!农民工不是法律专家,他很难知道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期限;农民工不是资本家,他没钱请法律顾问;农民工不是有闲阶级,他没时间陪资本家打官司。让一个法盲背井离乡为了一丁点工钱(但对农民工来说却是命根子)与一个强大的对手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这样的法律人道吗?可这就是我们的法律。

  总之,农民工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导致的,我国传统的行政集权体制、城乡二元体制、户口制度等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是导致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原因。此外,我国法律制度的缺陷大大加剧了农民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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