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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7-09-23  【转载】

所谓集中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规定时间内,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已实现的工龄,由用人单位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严格地说,若不冠以“集中”二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尚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减人增效,因为减人增效作为一个特定概念是在1995年以后才出现的。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第24条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有的权利,这一权利在《劳动法》颁布时就已法定,早于减人增效工作本身,而且,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以零星、偶尔的形式出现,它恰恰是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一个映照,其“减”的规模与“增”的幅度是极其有限的。

  那么,一些企业和职工为何热衷集中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经济补偿金标准较高且补偿年限较长。这是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关于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比较而言的,《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根据掌握的情况看,这些用人单位制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普遍高于国家标准,特别是国有特大型企业,经济补偿金标准一般高于国家标准的3-5倍。值得注意的是,集中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年限不受“最多12个月”的限制,而是有一年算一年,其做法参照了《办法》第8、9条对被因客观原因、经济性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经济补偿年限的规定,在这样的“利”好政策下,职工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自然空前积极。

  二是简单省事,易于操作,不需做过细的思想发动工作。企业在开展下岗、离岗休养、提前退休、经济性裁员时,由于困难和矛盾较多,一方面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发动工作和必要的政治工作,另一方面在具体运作上需通过“三定”,确定编制、岗位、人员,拟定任职资格和条件,再制定竞争上岗方案和实施细则报职代会讨论通过,环节较多,企业领导人往往对此感到不耐烦,特别是当减员增效方案 在职代会不能正常通过时,更感到“举步为艰”,而集中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省了上述不少环节,也不会引起职工之间为“上岗”而产生的矛盾,容易保持企业内部“稳定”,自然成了企业领导考虑减人增效措施时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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