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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讲“情面”担保借钱 被判还后悔晚矣

时间:2017-09-23  【转载】

 近期,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担保人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初,家住靖西市的黄国强,经朋友介绍将闲置的房间租给了来靖西做建筑工程做小包工头的湖南人余新光,一来二往双方交情甚好。2015年3月间,余新光称自己因工程流动资金缺乏,需向张雄暂借8万元钱,借期为8个月,并承诺如不能按时归还,将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但张雄提出需要有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于是余新光找到黄国强请求其做担保人。考虑到余新光和自己是朋友,觉得自己也没钱给,挺不好意思的,给作个担保人还不行嘛,于是就担保人一栏内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后,余新光迟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还玩起“失联”。无奈之下,今年6月,张雄向法院起诉,将黄国强与余新光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余新光归还8万元,并要求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黄国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开庭时,被告余新光未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国强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捺印,故对被告人余新光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当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听着办案法官的悉心判后答疑,黄国强连连叹 “现在肠子都悔青了”,想着现在自己准备退休又体弱多病,不禁老泪纵横,更让他愤恨的是,现在余新光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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