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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法院严打“拒执罪” 无视判决书三被告人获刑
日前,靖西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被告人王某安、王某堂和江某英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王某安和王某堂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江某英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2月5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就一起宅基地的使用权纠纷民事案作出判决,要求王某安、王某堂和江某英三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立即停止对原告胡某位于安德镇某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占,并赔偿原告胡某误工损失费、处理死猪费费用等共计938.4元。三被告人接到民事判决后,也不提出上诉。该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安、王某堂和江某英以被害人胡某未补偿该宗地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双方发生争执,并继续阻挠、妨碍胡某建房。期间被害人胡某于2015年2月16日、4月16日向安德镇派出所报警,向安德镇司法所反映,经派出所、司法所出面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果。2015年3月3日,被害人胡某向靖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3月6日立案受理被害人强制执行申请,并于3月11日向三被告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三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2015年7月29日三被告人到安德镇司法所反映,仍然提出争议地是他们的责任地。2015年8月21日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过后,被害人胡某在宅基地上挖地基时又被王某安、王某堂和江某英填埋破坏和阻挠施工,致使胡某无法建房,至今暂住于临时搭建的简易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安、王某堂和江某英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法院找相关部门协同工作后,仍继续阻挠申请执行人施工,致使被害人胡某无法建房,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