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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委屈男子被传谣言而起诉却被法院驳回

时间:2017-09-23  【转载】

 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法治社会所提倡的。但是,除了有这一意识还不够,我们还需要明白告别人是要讲证据的,不能凭空控诉。

        2016年10月31日,黄某先从他人口中了解到以下事实:郭某林在三郎屯故意编造说,林某家为其孙子举办满月宴席间,黄某先疯起,在席间大吵大闹、丑态百出,搞得宴席杯盘狼藉。在众人、林某家人等连拖带拉离开现场方才得以筵席。几个月来,黄某先也觉得奇怪,逢人都视他如麻疯仔,老远就走开。使其在生活上受到严重摧残。而当天,黄某先根本未在现场。黄某先认为郭某林的行为侵害了他的人格权益,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郭某林赔偿精神抚慰金45000元。

        靖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黄某先认为郭某林无中生有、血口喷人,故意诽谤、诬陷其人格权益,使其在生活上受到严重摧残。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黄某先请求证人黄某敏出庭作证,但黄某敏的证言与黄某先起诉的事实相矛盾,他的证言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驳回原告黄某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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