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道滘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aojiaolsh.com 东莞道滘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该救助伤者还是保护现场?
答辩人:杜某,男,汉族,19**年1月15日出生,住址佛山市南海区。
答辩人杜某因与原告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杜某所有的粤YWZ8**号小轿车已经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7月21日至2010年7月20日,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300000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原告损失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因此,本案经法院审理确定属于原告合理的赔偿,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
二、答辩人已经向原告垫付原告在丹灶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44997.20元,该费用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请求法院确认该事实并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向答辩人赔付。
三、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原被告双方共同过错行为造成的,交警部门认定答辩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当。
答辩人为了抢救原告生命,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将原告李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然后返回现场接受交警部门调查处理,答辩人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交警部门以答辩人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为由,认定答辩人承担本案事故全部责任,是对答辩人抢救伤者行为的否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无异于引导肇事司机建立一个错误观念:保护现场第一,抢救伤者第二。难道人的生命比不上现场重要?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本案事故责任。
四、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赔偿项目的回应:
1、残疾赔偿金。原告是农村户口,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因此,本案残疾赔偿金依法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2、营养费2000元、住宿费450元缺乏事实根据,误工费6822元没有具体的标准。
3、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明显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答辩人认为在10000元以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比较合理。
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评定伤残等级,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从当日起计算。而且原告生活在农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生活费,原告起诉提出的生活费数额高于法定标准,超出部分依法不能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粤YWZ8**号小轿车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本案经法院审理确定属于原告合理的赔偿,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请求法院对超出合理部份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