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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标准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意义和作用

任何一种为无法量化的思维活动设定标准的行为,其作用注定是十分有限的,证据标准设定亦同。证据学并非实验科学和精密科学,证据判断是根据各种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印象痕迹来回溯历史事实,是以判断者的生活经验包括司法经验为基础,以“内省”、“想象”、“常识运用”、“移情”、“前例和惯例运用”、“尊奉权威”、“直觉”、“归纳”等波斯纳法官所谓的“实践理性”为方法所作的认识活动。其中的事实判断到何种程度即认为足以成立,其标准设定只能具有相对的性质。因此,即使在证明活动中引人“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标准和方法,其运用必然具有相对性,其作用无疑也是很有限的。

  不过,承认作用有限并不是否认立法和司法引人的积极作用。虽然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可精密化的“标准”,但可以引导证据思维,也可以提供一种认识的方法。具体而言,引人“排除合理怀疑”解释证据标准有两点意义:一是提供一种多元的视角,即从注意外部印证性的同时,也注意内部的所谓“内省性”,审视证据或证据体系给判断者本人留下了何种印象,这种印象的性质是什么,因此可能更有利于把握证据和证据体系意义;二是提供一种思维方法,从而弥补“证据确实充分”难以作为证明方法,因此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应当看到,虽然我们强调证据及证据判断的客观性,但对证据和事实的认识,毕竟是一种主观思维过程,无论是设定“证据确实充分”,还是设定“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或“确凿无疑”等标准,都是一种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所作的衡量和评价,实际上在本质上都摆脱不了主观性。这与实验科学通过仪器显示可重复、可检验的事实有本质区别。“证据确实充分”作为证明标准,虽然十分正确,甚至无懈可击,但如前所述,并没有提供一种思维方法与路径;而“排除合理怀疑”,不仅从主观方面设定了一种标准,而且提供了一种方法,即疑点的发现、验证和排除的方法。因此,以“排除合理怀疑”来补充与解释“证据确实充分”,不仅显示出立法者的开放心态,而且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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