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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医生涉伪造国家公文印章案被审否认有罪
被告人胡明珠, 女,1954年2月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商丘市梁园区中医院医生。
在庭审中,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向法庭称,被告人胡明珠在2008年6月为其建设的位于中州路与团结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处的四层住宅楼办理房产证所提供的的土地证号为商国用(2003)字第0576号的复印件伪造了宋向明位于南京路北侧商国用(2003)字第0576号土地证。
公诉人还称,被告人胡明珠在2008年6月23日,为赵某霞伪造了两份诊断证明书,并在2009年4月13日为潘某霞也伪造了两份诊断证明书。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胡明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同时,公诉方称被告人胡明珠拒不认罪,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庭审中,被告人胡明珠及辩护律师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
胡明珠称,其四层住宅楼从建设到办证都是由丈夫李保印负责,她从未过问,并称他们家本来就有土地证,没有必要去伪造别人的土地证,她也从未见过伪造的土地证,而且在办理房产证时提交的材料中,大部分签名都不是本人笔迹,并曾要求鉴定笔迹,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一直未进行鉴定。
同时,对于涉嫌伪造诊断证明一事,胡明珠表示诊断证明书上的签名是本人,但是诊断内容不是本人笔迹,并表示“医学诊断证明”并不属于国家公文范畴,因此认为伪造国家公文罪也不成立。
辩护律师表示,公诉人提供的所有伪造假土地证的关键证据大部分是复印件,并且没有供证机关的公章,证据的合法性值得商榷。并认为,被告人家属办理房产证时提供的是假土地证复印件,并没有原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过复印件就认定为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缺乏科学性,并质疑为何土地主管部门没有参与认定。同时指出,公诉机关并未查明胡明珠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伪造的土地证。
针对伪造诊断证明环节,辩护律师首先引证医院不属于国家机关,医学诊断证明也不属于国家公文,只是普通的医学材料,并指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何不查明四份医学诊断证明内容是谁所写,而且公诉机关在举证过程中缺失赵某霞、潘某霞两人的关键证词。 并指出,四份医学诊断证明内容真实,不但不存在社会危害性,而且还能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起到保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