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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付抚养费 法庭调解当庭给付

时间:2017-08-16  【转载】

2017年6月22日上午禹会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是父女关系,在2013年10月18日原告法定监护人陈某(系黄某甲母亲)与被告黄某乙因感情破裂,在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由其母亲陈某带领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原告法定监护人陈某与被告黄某已离婚三年之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抚养费,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

     在庭审前,法官将双方安排到一起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的劝说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原告自愿放弃以后的抚养费;并私下约定被告将无条件的协助原告更改姓氏,从随父姓改成随母姓。签订协议后,被告当庭给付了抚养费,并愿意协助原告一起到公安机关更改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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