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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车辆惹纠纷 被告无理终败诉

时间:2017-08-16  【转载】

怀远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范某有一辆大众3000轿车,想出手转让,被告孙某常年经营二手车生意,经朋友介绍,2016年1月20日原告范某与被告孙某签订《旧机动车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车辆转让价格为14000元,车辆由被告孙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被告孙某承担,如果一方违约,则以总车款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此后,被告孙某支付了全部车款14000元,原告范某也履行了合同义务,将上述车辆交给被告使用,但是被告孙某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置之不理。无奈,范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旧机动车转让协议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支付原告违约金42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孙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也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其辩称现在不具备过户条件,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因为没有约定过户的时间,自己不存在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孙某承认原告范某所主张的事实,故法院对范刚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范某与孙某签订《旧机动车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协议约定,该车辆由被告某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某承担。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没有在协议中约定何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被告孙某不存在被告违约的情况,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孙某继续履行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驳回原告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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