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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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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生事领刑罚 赔偿认罪获轻判

时间:2017-08-16  【转载】

人人都知道“喝酒容易误事”这句俗话,却不知酒后同样容易生事。2017年5月18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刘某甲就因为酒后与人生事,造成他人轻伤,被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唐某某系同村村民。2016年9月24日晚,刘某甲应刘某已邀请前往蚌埠市禹会区禹庙村刘巷街道连宾大酒店,参与刘某已、唐某某等人商量场地租赁协议。22时许,在该酒店门前北侧,饮酒后的刘某甲因租赁协议问题与唐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甲用拳头打伤唐某某鼻面部,造成唐某某左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2016年10月24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1日,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5月15日,刘某甲和唐某某依法自愿达成刑事和解,且已向唐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费12万元,唐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而引发,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害人唐某某依法自愿达成刑事和解,且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唐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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