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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陶瓷运输途中被摔毁 车主被判担责

时间:2017-08-16  【转载】

怀远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赵某在山东购买了一批陶瓷,于2015年12月9日租用王某的皖C300xx号车辆运往怀远县双桥镇。2015年12月9日皖C300xx号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车上部分陶瓷被摔毁,事故发生后王某与赵某之妻对损坏货物进行了清查,经双方认可货物损失为40429.4元。后原告多次找到王某索要损失赔偿,王某均不予理睬。无奈,原告赵某将王某及涉案车辆挂靠的公司怀远县某运输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陶瓷损失4042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王某认可自己是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怀远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处。拉货是事实,出现事故及给原告造成的货物损失也是事实。但王某辩称自己只愿意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即支付原告70%的货物损失。被告怀远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举证期内提交答辩状辩称公司只是车辆的挂靠单位,货物运输合同是王某本人所签,公司不知情,公司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应当由实际车主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为原告赵某运输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该运输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被告王某未能完成合同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陶瓷损失40429.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辩称应当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比例承担责任,但因货物的损失并非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原告赵某对货物的损失并无过错,故法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实际车主在运营过程中的违约,就是运输公司的违约,应当由运输公司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对被告怀远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只是挂靠单位,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的辩解,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赵某货物损失4042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怀远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计划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作出后,法院依法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寄送了判决书,被告王某收到判决后对判决结果予以认可,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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