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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
超速行驶酿事故 交通肇事获刑罚
时间:2017-07-25 【转载】
2016年10月16日16时许,张某驾驶的轿车由东向西以时速133.9KM/H的速度行驶至连霍高速西宝段扶风绛帐收费站附近时,与因左前轮爆胎停放在第一车道的吴某驾驶的轿车尾部相撞。造成吴某驾驶的轿车上乘坐人刘某、吴心某、吴玉某、龚某4人当场死亡,司机吴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2日死亡);张某驾驶的轿车上1名乘坐人张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扶风县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8日向扶风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数多且情绪波动大、矛盾冲突明显。开庭前,主审法官做了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在主审法官多次的沟通与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方赔偿被害人吴某、刘某、吴心某、吴玉某、龚某5人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85万元,调解协议履行后,被告人张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张明某与被告人张某系亲属关系,被害人张明某的亲属未要求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2017年1月11日扶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月17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