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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烟花爆竹致人损害,生产厂家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体。
被告曾某、新邵县佳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邵东县凯乐烟花爆竹厂。
2013年5月30日,彭某庭等人租用原告彭某体车前往龙溪铺镇大竹村参加吊唁,并在被告曾某商店购买了若干烟花爆竹。下午6点到达目的地后,前往人员将所购买的礼花依次摆放公路外侧,鞭炮摆放公路内侧点燃,其中一个迪音金柳牌礼花炸筒将距离该爆炸礼花四米远处的原告彭某体左眼炸伤。原告的伤情构成五级伤残,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4 239.05元。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邵东县凯乐烟花爆竹厂赔偿原告彭某体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住宿费、陪护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4 000元(被告己支付的45 000元应在该赔偿款中抵扣),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彭某体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红白喜事、重要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是烟花爆竹具有危险性,容易导致人身伤害。消费者因购买的烟花爆竹的质量存在问题,导致自己人身损害的,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原告彭某体的损伤是在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烟花炸筒横飞所致,其原因系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作为生产厂家的被告凯乐烟花爆竹厂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生产商和经销商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同时原告彭某体未按照烟花包装箱上注明的要求撤离至安全距离,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注:该裁判结果为新邵法院一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