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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内容截图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时间:2017-05-29  【转载】

近年来,不少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当事人提供短信内容截图等电子证据的情况,这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更多的资料。但由于短信内容存在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法官在认定该种证据时,应结合证据的“三性”要求,谨慎处理。

  如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某诉请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其中2013年10月9日的借款本金20万元、2014年5月30日的借款本金30万元、2014年6月4日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杨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及转账凭证。开庭前,被告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一组短信内容截图照片,拟证明杨某在短信中承认被告李某已向其还了2014年5月30日的借款本金20万元。该案中,短信内容截图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首先,短信内容截图作为证据使用,应当符合真实性要求,包括主体真实和内容真实。即提供短信内容截图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发短信的人与对方当事人为同一人,且内容没有经过更改、删除。该案中,李某必须证明给其发短信的“杨某”与本案原告杨某是同一主体,这可以去移动公司调取证明或直接向法官出示电话号码。另李某还必须证明短信截图的内容没有经过篡改,这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对质,或者由李某提供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短信截图的内容是完整的,且没有经过篡改。

  其次,短信内容截图作为证据使用,应当符合合法性要求。即短信内容截图应当来源合法、形式合法。

  最后,短信内容截图作为证据使用,应当符合关联性要求。即短信的具体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该案中,李某提供的短信内容截图须与民间借贷的事实有关联,包括借款、还款的金额,借款、还款的时间等。

  在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由于李某仅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短信内容截图,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李某没有到庭与杨某进行对质,故不能证明该份短信内容截图内容是真实的。杨某在庭审过程中,对李某提供的短信内容截图予以否认,并提供了另外两笔借款的借条,证明李某短信所提到的还款金额20万元是还的其他两笔借款,与本案无关。综上,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没有对李某提供的短信内容截图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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