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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的因素

时间:2017-05-29  【转载】

【案情】肖某与陈某于2006年6月30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31日,陈某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周某10万元,朱某为该笔借款做担保。借款当日,周某向陈某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借款后,陈某共向周某偿还利息3万元。之后,陈某未再支付款项。周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肖某夫妻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并由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未到庭,肖某辩称:作为国安局在编干警,肖某月收入将近8千,且肖某并不认识周某,同时近年来肖某与陈某夫妇在医疗、教育、日用品购买等方面并无较大家庭支出,因此不需要向周某借款。肖某还向法院举证证明,由于陈某有赌博恶习,因赌博借款被他人在其他基层法院起诉。

  【分歧】该笔10万元借款是否为肖某与陈某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肖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肖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陈某用于赌博,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肖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肖某收入较高,且近年来肖某与陈某夫妇在医疗、教育、日用品购买等方面并无较大家庭支出。陈某向包括本案周某在内的诸多债权人大额举债,明显超出与肖某的正常家庭开支需要。周某述称陈某借款系用于经营,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肖某与周某此前并不相识,对于陈某向周某借款,肖某并不知情,亦未有举债合意。陈某又有赌博恶习,其举债多为偿还赌博所欠债务。故陈某向周某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陈某个人债务。

  【评析】民间借款纠纷中,很多是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借款,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笔者认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认定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本案中,肖某与陈某夫妇近年来无家庭重大开支,且肖某的个人收入足以使其家庭在其居住地维持良好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的规定,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陈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以其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次应当确定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合意。本案中,肖某并不认识周某,且陈某向周某借钱时,肖某并不知情,故肖某与陈某没有向周某借款的合意。另因陈某有赌博恶习,且经其他基层法院判决,陈某借款是偿还赌债。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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