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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老人医院摔倒致伤残 医院被判担责三成
时间:2017-05-29 【转载】
在医院照顾老伴的宋某因厕所内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因与医院协商赔偿损失未果,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常德市某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宋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6720.27元”的一审判决。
2015年7月17日7:00许,宋某因照顾在某人民医院住院的丈夫而在该卫生间不慎摔倒,于当日13:00许送往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15年7月27日,宋某进行了“左全髋关节置换术”。2015年8月21日,宋某出院。住院期间,宋某共计花费医药费97524.74元,个人支付金额为74932.72元。2015年11月18日,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宋某的伤残程度及相关医疗事项作出鉴定意见:(1)宋某左下肢的损伤后果评定为八级伤残;(2)本次损伤的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时间120日,营养时间150日。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某人民医院应当承担的安保义务责任及责任比例。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某人民医院作为经营人,对其经营的场所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关于某人民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某人民医院已在卫生间张贴了地滑提示牌,虽卫生间地面有积水未及时处理,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责任主体,在湿滑的地面上活动时,应当尽到小心的谨慎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未留意到危险,对自己受到伤害所受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酌定,由宋某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为宜,某人民医院作为侵权方承担30%的责任。经计算,宋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22400.92,故某人民医院应当赔偿宋某66720.27(222400.92×30%)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7月17日7:00许,宋某因照顾在某人民医院住院的丈夫而在该卫生间不慎摔倒,于当日13:00许送往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15年7月27日,宋某进行了“左全髋关节置换术”。2015年8月21日,宋某出院。住院期间,宋某共计花费医药费97524.74元,个人支付金额为74932.72元。2015年11月18日,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宋某的伤残程度及相关医疗事项作出鉴定意见:(1)宋某左下肢的损伤后果评定为八级伤残;(2)本次损伤的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时间120日,营养时间150日。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某人民医院应当承担的安保义务责任及责任比例。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某人民医院作为经营人,对其经营的场所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关于某人民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某人民医院已在卫生间张贴了地滑提示牌,虽卫生间地面有积水未及时处理,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责任主体,在湿滑的地面上活动时,应当尽到小心的谨慎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未留意到危险,对自己受到伤害所受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酌定,由宋某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为宜,某人民医院作为侵权方承担30%的责任。经计算,宋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22400.92,故某人民医院应当赔偿宋某66720.27(222400.92×30%)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武陵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