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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挂靠车辆出事故 被挂靠公司同担责

时间:2017-05-28  【转载】

 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被挂靠公司需要对挂靠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吗?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常德赔偿伍某经济损失121000元,陈某赔偿伍某经济损失180453.9元,常德H物流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23日15时05分许,陈某驾驶湘J*****号中型自卸货车沿省道30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伏闸口警务室路段右转弯进入河堤道路时,遇伍某驾驶无牌轻便两轮摩托车同向在道路右侧行驶,由于陈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时,未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行驶的车辆先行,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加之伍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驾驶技术生疏,导致湘J*****号中型自卸货车右前部与无牌轻便两轮摩托车左侧中前部相碰撞,造成伍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的行为是形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伍某的行为是形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伍某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住院治疗24天,共计花费住院医疗费66322.7元(其中,陈某垫付13300元)。2016年4月20日,伍某伤情经司法鉴定,结论为:1、此次外伤评定为五级伤残。2、误工损失日为120日,护理时间评定为60日,营养期60日,医疗费按实际支出酌定(凭发票)。3、左小腿截肢术后,需安装假肢,按照本鉴定分析说明的第4项进行安装,湖南常德假肢装配站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假肢)司法鉴定书:患者适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型假肢,其价格为每肢26800元,此假肢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为3年,每年维修费用约占假肢款总额的5%,但不含训练费用的以后价格上涨因素,装配训练为30天,需1人陪护,住宿费用为100元/人/天。伍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总额为378791.3元。

  另查明,湘J*****号中型自卸货车由陈某实际出资购买,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H物流公司。湘J*****号中型自卸货车挂靠在H物流公司名下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在保险公司仅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本案中,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依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以及对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车辆技术状况检验并综合分析后得出的结论,该认定书认定陈某的违章行为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伍某的行为是形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H物流公司虽对该认定书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既没有向有关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也没有在本案中提出充分证据反驳,因此,法院对于该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予以认可。据此,法院判定陈某对伍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伍某自行承担30%的经济损失。

  2、H物流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陈某出资购买车辆后,挂靠在H物流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伍某损害,根据上述规定,H物流公司对该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具体如何进行赔偿?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替代向伍某赔偿121000元(医疗费10000元+伤残费用110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不足部分,由陈某赔偿180453.9元=(378791.3元-121000元)×70%,H物流公司对180453.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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