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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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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吗

时间:2017-03-29  【转载】

小李是某办公用品公司的大区销售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无论在职还是离职,职工都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未得到公司书面授权前不允许泄露。小李在公司工作了近4年,手上累计了一定的固定客户,并与这些客户一直维系着稳定、良好的关系。去年,小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得到了公司批准,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半年后,和小李同在一个部门的销售文员发觉平时一直在他们公司预订产品的一些大客户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下订单了,她把这事向接替小李工作的销售经理进行了反映。经过一番调查后,公司发觉这些客户都转向了小李现在就职的新公司购买产品,而这些“丢失”的客户中大部分都是原来小李负责的。公司向小李发去了律师函,以小李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为由,要求小李立即停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所有后果。小李未予理睬。一个月后,办公用品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以小李辞职时带走了客户名单,泄露了商业秘密为由,要求小李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小李认为,这些客户是他到新公司后再次去拜访、开发的,客户名单无非就是公司名、联系方式等,这个在网站上都能查得到,不属于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情况下,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技术信息,如设计图、工艺、配方、样品等。第二类是经营管理信息。经营管理信息所涉范围比较广,包括各种报告,与客户、合作伙伴的意向、合同、谈判方案、会议会谈纪要和决议,业务渠道、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产品成本、交易价格和利润率,销售策略和方案,策划方案等;还包括财务管理方面的信息,如财务账簿、报表,人员档案资料,工资、奖金和福利分配方案,公司重大人事变动,员工个人信息等等。

     判断一种信息是否能够成为商业秘密,首要条件是该信息在正常条件下能否被公众所知,如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等就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同时,能够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该是不容易获得的,如果公众可以通过观察产品或其他正当途径很容易得到有关信息,该信息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中争议较多的一项内容。从当前法律规定来看,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有资格成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如果客户名单中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公司介绍等,可以在其网站或其他公共渠道中获取,那么就不能成为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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