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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睡在公司宿舍次日回家遇车祸属工伤吗

时间:2017-03-29  【转载】

韦某是某公司保安员,家距离公司约10公里,平时居住在公司提供的位于厂区内的宿舍里。公司规定:日常保安工作时间分三班制,早班7:00—15:00,中班15:00—23:00,晚班23:00—次日7:00。2013年6月3日,韦某上中班,22:30交接班后即回厂内的宿舍休息。次日6:00多,韦某离开宿舍,6:50在某路口被一辆货车撞倒,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韦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韦某的妻子陈某称,事发时,韦某是在回家途中,而平时韦某回家均乘坐公交车(当地公交车22:00停运)。9月7日,人社局认定韦某的死亡情形不为工伤。陈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人社局2014年5月12日重新作出认定:认定韦某的死亡情形为工伤。 

     对此,公司认为单位已为韦某在单位安排有住所,韦某22:30交接班后就回宿舍休息,至此已完成了下班的全部过程,韦某在宿舍休息至次日6:00多离开宿舍回家的途中并非其下班途中,于是诉至中级法院。中院审理后,维持了韦某属于工伤的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韦某22:30下班后,先回厂内宿舍休息,次日6:00多再从宿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还属于“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上下班途中”的解释为:(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韦某发生事故的地点可视为在“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上,该公司认为不属“下班途中”合理路线的主张理由不足。 公司还主张韦某下班后从宿舍前往家不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经查,韦某平时均是乘坐公交车回家,而6月3日韦某的下班时间晚于公交车22:00的停驶时间,因此,即使韦某下班后在单位休息至次日早上才回家也应视为“下班途中”。该公司主张除了公交汽车外,还有其他交通工具可以选择,但对于一个打工者来说,考虑经济原因及现实情况,除了选择公交车外并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该公司对“下班途中”的理解仅限于韦某从单位提供的临时休息宿舍至工作地点范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对上述法律条文的狭隘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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