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道滘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aojiaolsh.com 东莞道滘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被告牡丹江劳务输出服务处给付原告申红雨经济损失费45000元
协议划定:第三人同意为被告代办代理向塞班岛2KS公司派遣300名劳务职员,没划定工种。因为原告以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为初级娱乐场所,便申请要求回国。
被告牡丹江劳务输出服务处给付原告申红雨经济损失费45000元(含案件受理费2220元),于1994年10月20日一次付清。美方要求赔偿4000美元,原告筹借4000美元赔偿2KS公司后,于1993年3月20日回国。第三人同意代办代理,并委托被告工作职员李民革去美国塞班岛为其全权代办代理,联系劳务业务。因为第三人与2KS公司的合同于8月份签订已生效,2KS公司在同年10月就向被告寄来了原告申红雨等8人的入境签证及许可证手续。
被告因没有对美国劳务输出权,于1992年5月委托第三人中国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为其代办代理输出劳务职员。
案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于1994年9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国家主管部分批准的劳务输出项目是建筑劳务,而被告派遣的是服务项目,超越了国家主管部分批准的范围;被告在未获得国家主管部分批准手续之前,即将原告用因私护照派出国外从事劳务输出,均是违法行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1992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定了劳务合同,合同划定:被告同意原告前往美国塞班岛从事劳务服务工作,期限为一年,如一方违约,有关用度自负。原告申红雨之父得知后,于1992年3月到牡丹江市与被告联系,为女儿办理出国劳务服务事宜。原告为达出国目的,报假户口、填假学历,对协议未当真审查,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人与被告于1992年11月14日签定了协议书。第三人将该合同及项目可行性研究讲演报送国家对外经济商业部技术合作司审批。因为原告急于出国,李民革在与美国塞班岛2KS公司洽商时优先考虑原告。
被告牡丹江劳务输出服务处为组织赴美国劳务输出职员,在牡丹江市范围内进行招募。
被告称该合同有效,其派遣行为正当,并反诉因为原告违约行为致使其派遣300人出国的协议终止,造成经济损失9万元,要求原告赔偿。原告交典质金3000元后,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因私出国劳务手续及护照,原告到塞班岛工作。 1992年11月7日,国家对外经济商业部技术合作司发文同意第三人向塞班岛2KS公司派遣300名劳务职员,但批准工种为建筑劳务,无其它内容。第三人作为被告的代办代理,负责劳务职员的国外治理和办理劳务输出的所有事宜,对合同无效也负有一定责任。 1992年8月,第三人与美国塞班岛2KS公司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合同划定:第三人向塞班岛派遣300名劳务职员,工种为建筑和服装工人等,合同期限为一年。为此,原告在牡丹江市假报了户口,并填了假学历。
「审讯」
第三人以为,原告出国劳务合同是与被告签订的,此事与其无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划定,该院予以确认。由于当时经贸部审批文件未到,为不违背与2KS公司的合同,被告经第三人同意后,先行办理了该8人的因私出国手续。
1993年5月25日,原告以被告没有对外劳务输出权,而且以合同方式欺骗其出国从事初级娱乐场所服务工作,此合同无效,应予解除为理由,问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72389.23元,精神损失赔偿费8万元,共计人民币152389.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