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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强奸罪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6-12-26  【转载】

审理强奸案的难点不是定罪问题,只要事实成立了,定罪往往就水到渠成,困难的是对事实的认定。与其他案件相比,强奸案的事实较难认定,被害人与被告人往往作出截然相反的陈述。这是因为:(1)强奸罪的实质要件——违背妇女意志难以把握,不同于伤害等犯罪具有明显的外部特征,认定他人心理本身就是个难题;(2)强奸案往往作案过程较为隐蔽,难以有其他证据相佐证;(3)“奸从妇人口”的观念使有些妇女坚信,无论事实如何,只要自己一口咬定,就能置被告人于死地;(4)随着DNA技术的应用,已经断决了犯罪分子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出路,在性行为不容否认的情况下,“被害人自愿”成了被告人唯一的救命草,据此垂死挣扎。


实践中,被害人为了表明自己不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常用的指控理由为:(1)我本不同意,但是害怕他,就忍辱屈从;(2)害怕传出去影响名声,遭人笑话,没敢张扬;(3)进行了反抗,但是力量有限,只可放弃反抗;(4)我顺从地满足他,只是为了稳住他的情绪,害怕他走向极端。


针对被害人的指控,被告人往往根据不同的案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辩解。(1)与被害人一直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这一次被害人仍然愿意;(2)被害人有获利企图,后因目的未逞,就告发;(3)双方一直关系较好,我提出要求时,她并不反对;(4)她如果不同意,完全可以离开或呼救,但是她并没有。

双方的以上争辩往往真假难辨,如果审判人员不能很好地分析判断,将难以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对于那些有明显的暴力行为的强奸,或者被害人进行明显反抗的强奸,一般不难认定,当事人双方一般也没有争议。难以认定的是那些同意与否不明显的案件。常见的是那些发生于互相认识的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尤其是半推半就型的案件。这就需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何种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之后双方的态度怎样,又是何种情况下告发的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实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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