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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强奸罪成立的实质要件
只有准确地把握强奸案的实质要件,才能通过各种证据去分析判断,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实质把握不准,一切都是徒劳。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行为方式,“违背妇女意志”是实质。对于“违背妇女意志”如何理解,可谓众说林立。[3]根据刑法立法精神,只要被害妇女不愿与之性交,而违背其意愿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就可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不要求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对于实践中争议颇多的“是否同意”,不可能制定一条普遍适用的规则,只能个案分析。但是从原则上看,应当从这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时间方面
思想与行为应当具有一致性。认定妇女是否同意与某一男人发生性关系,只能以性行为发生时被害妇女的主观心态为标准,事前的同意与事后的同意均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比如说男人以谈恋爱为名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女子识破真相后反悔,不成立强奸罪。因为在性关系发生时,女子是同意的。但有两点例外:一种是在卖淫嫖娼活动中,因价钱的问题,妇女反悔,不愿向该男人卖淫,男人强行实施的,不能以强奸论,因为这里并不是对人身权的侵犯,而仅仅是在金钱上的争议,并没有侵犯妇女的性权利;另一种是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妇女的意志发生了改变,认可了男人的行为,由强奸转化为通奸。
(二)手段方面
被害妇女是否同意与被告人有无强制手段并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强奸的手段并非都是强制手段。在强奸罪的手段中,暴力手段是对身体的强制,胁迫是对精神的强制,但是其他手段不一定具有强制性,比如利用或者假冒治病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冒充妇女丈夫进行奸淫。
(三)被害妇女的反应
一般情况下,面对强奸犯,被害妇女都会进行不同程度的反抗。[4]但是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只要行为人使被害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境地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应构成强奸罪,而不论妇女是否反抗。而且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一个质的区别,而不应当从量上进行分析,也就是说,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不影响定罪,只有当妇女是基于同意或者无所谓的态度而没有反抗或没有明显反抗时,才可以认定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从而排除强奸犯罪,否则就不能断然认定不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