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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运输合同三大规则咋选?一文讲清海牙、汉堡、鹿特丹规则区别与适用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在世界范围的全球海运广泛舞台这一范畴之内,海牙规则,也就是 Hague Rules,以及汉堡规则,即 Rules,再加上鹿特丹规则,同样是 Rules,它们属于国际海运公约发展历程当中的三个关键重要里程碑,它们一起构造形成了海运规则的核心框架要素,深切深远地影响着全球贸易的格局态势。这三大规则好似三把衡量尺度标准标尺,用以度量衡量船货双方的权利权益与义务责任,在各不相同的历史时期阶段,为国际贸易的有序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稳固的法律保障支撑 。
海牙规则:海运规则的基石(The Hague Rules)
海牙规则,其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the for the of Rules of Law to Bills of ),它诞生于1924年,那时,国际海运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然而,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却缺少统一规范,并且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甚是巨大,这一状况给国际贸易以及海运带来了诸多的不确定性,还有诸多纠纷,。目的在于统一各个国家围绕提单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国际海事委员会也就是CMI推动开展了海牙规则的制定工作,该规则在1931年6月2日开始生效,进而成为第一部针对提单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涵盖了承运人的责任,还有免责事项,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方面,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之上,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也就是承运人要对自己所持有的过失负责,然而又规定了航行过失以及管船过失的免责条款,比如说要是因为船长在航行期间的判断失误致使货物遭受损害,承运人有可能依据航行过失免责条款进而无需承担责任。责任所涉期间是所谓“钩至钩”(从……到……)或者“舷至舷”(从船舷到船舷),也就是从货物被装置上船开始的时候起,一直到从船上被卸下来的时候结束的这段时间。在赔偿责任限定额度这个方面,制定了每件或者每一个单位100英镑的最高赔偿数额,然而,要是托运人在装货之前就针对货物特性以及价值另外做出声明并且记录到提单里面的情况就不在这个限定范围之内。
海牙规则于国际海运发展初期起了重要作用,它给提单运输供给了基本法律框架道滘镇律师,在一定程度上使海运秩序得以稳定,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因它偏重对承运人利益的保护,随着时间的流逝,其局限性渐渐显现,像责任限额较低、对货主保护欠缺等问题愈发突出,这也为后续规则的修订以及新规则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要加以说明的是,《维斯比规则》这种规则体系,也就是Visby Rules,乃是关联紧密且极为重要的一类规则体系,它在与紧密相关的《海牙规则》的关系上,属于对其进行修订、完善、更新的范畴,而这二者常常会被合并起来、共同称作《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变革的力量(The Rules)
时代不断发展着,海牙规则的局限性越发明显地凸显出来,针对它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在这样的背景状况下,汉堡规则出现了。1978年3月,在德国汉堡举办了由联合国所主持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来自78个国家的代表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最终通过了汉堡规则,其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on the of Goods by Sea),并且在其199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了。
汉堡规则于诸多方面,对海牙规则作出了,根本性的变革 那在责任原则方面,采用的是,推定过失跟举证责任相联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 只要货物于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了货损情况 就会推定损失是,由承运人的过失致使,承运人就得证明自身,已为避免事故发生,以及其后果,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措施 不然的话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变革极大地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更有力地保护了,货主的利益 。举例而言,于某一回运输期间,货物于运输的途中遭受到受潮而出现受损的情况,依据汉堡规则来判断时,承运人需要去证明自身不存在过失,比如说要证明船舶的防潮设施是完好无损的,在运输的整个过程当中采取了合理的防潮相关措施等等,不然的话,就需要对货物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它那责任期间,也从海牙规则的“钩至钩”延展到了“港到港”,也就是从承运人接手货物开始,一直到交付货物完毕时为止。这种扩展有效地化解了货物从交货的时刻起,直至装船的阶段,以及从卸船的瞬间起,直至收货人提货的时段,这前后两段时间无人负责的疑难问题,进而更加充分地保障了货主在货物运输整个流程范围之内的权益。就好比,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等待装船的过程中遭受了损害,鉴于此时货物已然处于承运人掌管的期限之中,依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于赔偿责任限额范畴里面 ,汉堡规则进行了明显提升 ,其规定承运人针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所作出赔付 ,是以每件或者其他装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Right,SDR)为限度 ,又或以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当作限度 ,这两者当中选取较高的那个作为适用标准 。这样一种调整致使货主一旦货物遭遇损失 ,才能够获取更为合理的赔偿 ,进而增强了对于货主利益的保护程度 。举个例子,有一批精密仪器,在运输的过程之中遭受了损害。要是依照汉堡规则的赔偿限额来进行计算,跟海牙规则一比,货主能够获取到更多的赔偿,进而对货物的损失予以弥补。
汉堡规则专门规定了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货物没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里,或者没有此项议定,不过也没能在考量实际状况对一个勤勉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段内,于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交货,这就叫做迟延交付,承运人要对因迟延交付货物导致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等同于迟延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上限,只是不能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若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连续60天的时间里面,依旧没能实现交付,那么,拥有对货物灭失提出索赔权利的人,能够认定货物已经灭失。这一项规定与现代贸易对于货物及时交付这种要求相适应,对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有帮助。就比如说,有一批季节性商品,因为承运人出现迟延交付的情况,导致错过了最佳销售季节,依据汉堡规则,承运人需要针对货主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
鹿特丹规则:新时代的探索(The Rules)
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发展,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广泛应用,促使传统海运规则局限性日益显著,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部能适应新形势的综合海运规则,在此情形下,鹿特丹规则出现了。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该公约因而被称作鹿特丹规则。截至当下时刻,尽管已然存在不少国家进行了签署的行为,然而却并未达成生效所必需的批准国家数目,因而它仍旧没有正式开始生效。
鹿特丹规则目标极为宏大东莞道滘律师,意在统一海上货物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的法律制度,给全球海运业提供一个更具全面性、协调性的法律框架,在责任基础层面,它运用了承运人完全过错责任,废止了“航海过失”免责,限定了“火灾过失”免责的适用范畴,这表明只要货物于运输进程中出现损失,承运人倘若没有免责事由,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譬如有这样的情况,要是因为船员于驾驶船舶这个行为之际所出现的过失从而致使货物遭受损害,依照鹿特丹规则,承运人就不能够再凭借“航海过失”免责条款来躲避责任了。
其责任期间起始范围,由传统的“装货—卸货”或者“装港—卸港”,扩展到了“收货—交货”,并且对于接收以及交付货物的地点并无限制,如此一来,规则适用于“门到门”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进而进一步强化了承运人在整个运输过程里的责任。举例来说,货物于发货人仓库等待装车运往港口之际,便已然进入承运人责任期间,倘若此时货物出现受损情况,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鹿特丹规则把适用范围予以扩大,包含了“海运加其他”这种运输方式,把跟海上运输相连接的陆上运输纳于其中,还有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河水上运输进而乃至航空运输也收纳进来,与此同时,其将责任主体进行了扩大。这里面涵盖承运人履约方,海运履约方等等,致使海运、港口以及内陆各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全受到规则的约束。除此之外,它把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以及控制权等新的内容引进过来,从而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以及现代物流运作的需求。比如说,电子运输单据被引入,这致使运输单证流转变得更为便捷高效一些,还降低了纸质单证所带来的风险以及成本,控制权的规定明确在了运输过程中货方对于货物的控制权利以及方式 。
三项规则的碰撞与未来走向
曾有笔者多次前往荷兰海牙这个地方以及鹿特丹,在历史当中,被称作“海上马车夫”的那个荷兰曾经有一度是全球航运业里的佼佼者,一直到现在这个时候,德国汉堡同样还是世界排名在前十位的优良港口,世界货运规则依据海牙、汉堡以及鹿特丹这三个城市来命名是存在其缘由的。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以及鹿特丹规则,于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赔偿限额等关键层面有着显著不同,在责任基础方面,从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转变为汉堡规则的完全过失责任制,进而到鹿特丹规则对免责事由因果关系的细化规定,这体现出对承运人责任要求的逐步改变以及对船货双方利益平衡的持续探寻。从海牙规则规定的“钩至钩”责任期间,到汉堡规则的“港到港”责任期间,再到鹿特丹规则的“收货—交货”责任期间,其范围出现了持续不断的扩大情况,并且这种扩大和运输技术的发展以及运输模式的演变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在赔偿限额方面情况是,各规则所具有的不同标准,其实体现出了不同时期针对货物价值评估以及对货主权益保护时体现出的程度差异。
在这些差异的背后,存在着深刻至极的经济以及政治方面的因素。就经济角度而言,不同时间段的航运成本、货物价值、贸易规模等诸多因素,对规则的制定产生着影响。比如说,伴随船舶技术取得进步进而运输效率得以提升,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能力随之出现变化,这便促成相关规则针对责任基础以及赔偿限额作出调整;集装箱运输以及多式联运开始兴起,致使传统运输模式发生改变,这就要求责任期间以及适用范围进行相应的拓展。在政治层面,不同的国家以及利益集团,于国际海运规则制定当中的话语权以及利益诉求是不一样的。热衷于成为海运强国的国家,常常期望维持对承运人比较有利的规则,而身为贸易大国的那些国家,更加偏向于守护货主的利益,这样形式的彼此较量,在规则的不断演变进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海运规则的更新换代,依旧面临着现实当中的诸多挑战。当下,三大规则同时存在的“碎片化”状况,在短时间之内很难发生改变,而那项致力于统一规则的《鹿特丹规则》,由于自身体系繁杂,各方利益之间的博弈十分激烈使得其生效的前景,尚且不太明朗。所以,未来的发展方向,并非仅仅在于重新创制新规则,更在于怎样在现有的框架范围之内,去应对多式联运、数字化单证这类新趋势,进而推动法律实践能够与商业现实实现同步发展。
薛键身为作者,是某银行分行的行长,还是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银行委员会保理福费廷专家组的组长,他著有《证道: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及保理》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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