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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到底管什么?经营者定价和消费者权益一次讲清

时间:2025-12-05 19: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制定本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是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是为了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此为第一条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推行且逐步完备宏观经济调控情形下主要经由市场生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拟定应当契合价值规律,多数商品以及服务价格施行市场调节价,极少部分商品以及服务价格实施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在本法之中,所说的经营者指的是,去做生产商品之事的,去做经营商品之事的,或者是去做提供带有报酬性质服务这件事情的,法人,还有其他种类的组织,以及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一种价格,它是依照本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来制定的,这些部门会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此来指导经营者制定出的价格。

政府定价,乃是这样一种情况,它是基于本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是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以及范围,进而制定出来的价格 。

第四条,国家予以支持并推动公平的、公开的以及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针对价格活动,实施管理、进行监督以及开展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所属责任主体范畴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此部门是以统一负责为工作开展模式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呢,各自拥有职责范围,在这些职责范围以内,负责的是有关的价格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商品价格以及服务价格,除去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情况之外,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进行自主制定的 。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去把生产经营管理做得更好,降低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成本,为消费者提供那些价格具有合理性的商品以及服务,并且在市场竞争当中获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润。

笫十条,经营者,应当,依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并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以及道滘镇律师,核定,商品,还有,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去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以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不算在内,;。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经营者开展价格相关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去执行依照法律制定出来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规定的那样进行明码标价,要注明商品的品名东莞道滘律师,要注明商品的产地,要注明商品的规格,要注明商品的等级,要注明商品的计价单位,还要注明商品的价格,或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注明服务的项目,应当注明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从事经营活动之人,不可以在已标明的价格以外,再额外增加价格去售卖商品,不可以收取任何未曾进行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彼此互相串通,借此去操纵那市场价格,进而损害别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二之外,于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以及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时呀,为了去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是为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进而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三、采取胡编行为,进行传播价格上涨消息举动,借此哄抬物价,促使商品价格过度往高攀升的 。

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自己交易,同时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其他经营者与自己交易。

(五)给出相同的商品,或者提供相同的服务,针对具备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的方式,收购商品,采取压低等级的方式,销售商品,采取抬高等级的方式,提供服务且采取压低等级的方式,销售商品,以此变相提高价格,以此变相压低价格 。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各类的中介机构,提供着有偿服务,收取着相应费用,应当去遵守本法的规定。要是法律有着另外的规定,那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进口而来的商品,经营者收购用于出口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章的相关规定,以此维护国内市场的秩序。

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去遵守,价格法律,还有法规,要加强,价格自律,并且要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给予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下述相关商品以及服务价格,政府于必要情形下能够施行政府指导价抑或是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以及具体适用范围,是以中央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同时,也是以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中央定价目录,之后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予以公布。

首先,地方定价目录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负责价格主管的部门来制定的,其制定依据是中央定价目录所规定的定价权限以及具体适用范围。其次,制定好之后,要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去审核并且同意。最后,审核同意后还要报给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审定之后才予以公布。

下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下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可以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所规定的定价权限,还有具体适用范围,来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对于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照规定经过国务院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部门,要依据地方定价目录所规定的定价权限,还有具体的适用范围,去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定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授权之后,市人民政府便可据此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于地方授予的定价权限范围之内,针对本地区具体适用范围来制定执行的政府指导价,县人民政府同样能够如此这般地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

关于依照有关商品,还要包括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状况,还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情况,要实行合理的购销两者间差价,还有批零差价,以及地区差价,以及季节差价 。

第二十二条,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做如此举措之时,需去详细开展价格调查,还要进行成本调查,同时得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也要听取经营者所提意见,另外还得听取有关方面给出的意见。

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着手开展针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工作之际,各有关单位理应如实且全面地将实际情况予以呈现,同时还要提供为调查所需的诸如帐簿、文件以及其他各类资料 。

对于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公益性服务价格与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该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进而征求消费者的意见,还要征求经营者的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且论证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定价被制定出来以后,是由负责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公布,同时也向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还有价格水平,理应依据经济运行状况来定,需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并且通过规定程序适时予以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我国第二十六条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属于一项占据重要地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会依据国民经济发展所需,以及社会能够承受的能力状况,来明确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且会通过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多方面的政策以及措施,以此来达成该目标。

第七十七条文规定,政府能够构建关键商品储备制度,设置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调控价格,维持稳定市场。

第二条中的第十七条规定,鉴于要契合价格调控以及管理方面的需求,所以政府价格主管的相关部门,理应构建起价格监测的制度体系,并且针对重要商品以及服务价格出现的变动情况,展开监测工作。

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方面,当市场购买价格处于过低状况时,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能够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收购环节实行保护价格,并且采取相应的一系列经济措施来确保其得以实现。

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以及服务价格明显上涨,或者存在显著上涨的可能性时,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针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举措,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并且实施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呈现出剧烈波动这般异常状态之际,国务院能够在全国范围之内,亦或是部分区域范围之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的举措,还能采取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32条,按照本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去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那种情形消除之后,就应当赶快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之中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价格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并且依据本法相关要求,针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哟,能够行使下列职权呢, 。

询问当事人,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找、拷贝跟价格违法行为相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查验和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联的银行资料;。

(三)对与价格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展开检查,在必要情形下能够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在证据有可能灭失的情况之下,在证据往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之下,可以依照法律先行去进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可以转移,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可以隐匿,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也不可以销毁。

第三十五条,在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这个时候,经营者要如实去把价格监督检查时所必需用到的帐簿提供出来,还要如实提供单据,以及凭证,还有文件,另外还有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政府部门的价格工作人员,不可以把依法获取的资料,或者知晓的情况,运用在依法开展价格管理之外的任何别的目的上,并且不可以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乃至消费者,都拥有对价格行为展开社会监督的权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理应充分发挥群众所具备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每个单位以及每一个个人,都拥有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举报者予以鼓励,为举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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