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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判?详细解析刑事诉讼程序与判决关键点

时间:2025-12-05 19: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首部:第一篇,关于第一审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判决书,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此为刑事判决书,其文号为()刑初字第号。担任公诉机关的是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需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还包括现羁押处所。法定代理人,要写明其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指定辩护人,需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罪行,在年月日之时向本院提起了公诉 ,本院依法组建合议庭 ,鉴于本案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 ,或者是因为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 ,所以依法不公开进行开庭审理此案件 ,人民检察院派遣检察员出庭来支持公诉 ,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等均到庭参与了诉讼 ,目前已然审理完毕 ,人民检察院指控……(对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进行阐述) 。被告人宣称……(概括被告人针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所作出的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看法以及相关证据)。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观点为……(概括辩护人的辩护见解以及相关证据)。经由审理得以查明,……(先是写明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接着写明经举证、质证后确定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及其出处;最后针对控辩双方存在异议的事实与证据展开分析、认证)。在法庭审理进程当中东莞道滘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知悉了如下这些情况,即被告人的家庭状况、社会交往情形、成长历程、性格特性、平常表现等,这些情况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紧密相关,同时还包括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这段时间的种种表现。在出现可能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罚的情形时,还需概述其所已然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实际情况。本院觉得,依据查证确凿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所指控犯罪能否成立,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之所犯何罪应不应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要有分析地表明是否采纳,并阐述理由。结合庭审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成长轨迹,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向犯罪道路于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依照写明判决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为三种情形:其一,关于定罪判刑的表述是:“一、被告人犯罪后被判处……(阐述主刑、附加刑)。(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便能折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自 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具体名称、种类以及数额)。”其二,对于定罪免刑的情况,表述为:“被告人犯罪,予以免予刑事处罚(要是存在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情况,接着续写第二项)。”。关于第三点,对于宣告无罪的情况,不管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道滘镇律师,还是适用该项中的第(三)项,都应当表述成:“被告人无罪,宣布终止审理。”,假如此(判决)不服,那么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由本院或者直接前往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是书面上诉的话,就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此为院印),年月,本件与原件核对没有差别,书记员,第二篇: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三、依据下列案情材料撰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40分),公诉机关为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是邹某,其出生于1962年5月5日,为男性,种族是汉族,具有高中文化程度,职业是某省某市某乡某村农民,于1999年7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是徐某,来自某道滘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道滘律师,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被告人邹某在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左右,酒后闯进本村村委会,打碎了玻璃,弄坏了扩音器、电话机、验钞器等,给村委会造成了经济损失20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了毁坏公私财物罪,请求依法进行判处。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员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法庭展开调查获知,在1993年4月的时候,被告人邹某由于跟他人产生了购销合同逾期付款方面的纠纷,经由某市某县人民法进行调解,邹某表示同意在4月30日之前给付所拖欠对方的货款,要是逾期给付的话就得用被某县人民法查封的3个3吨铝酒罐来抵顶此项债务。该县人民法的调解书送达之后,邹某却不予以履行。同年9月,该县人民法应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发出执行通知没有效果之后,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到达本村之后,邹某外出进行躲避。执行人员于是依法要求本村委会协助执行。村委中的干部把执行的人员引领到邹某的酒厂之处,那次执行的人员是在村委干部身处现场的状况下,把已经被查封的三个三吨重的铝罐装上车辆然后运走,并且还要求村委干部去转告邹某要到那个县的人民法院去办理相应所需的手续。邹某返回之后,是以被执行的财产远远超过他自己所欠对方债务作为理由,去责怪村委干部不应该协助外边的法院进行执行,提出无理的要求让村委给他赔偿所谓的“损失”。从那之后,邹某一直对村委会心怀不满,连续三年用不交公粮这种方式来表示出抗议,而且还多次口出狂言声称要去报复 。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左右,邹在饮酒之后,再次进入村委会,把窗户玻璃砸坏了14块,将办公室里的扩音机、电话机、验钞器、铝壶、铁炉子以及桌椅等砸坏,还把计划生育帐卡烧毁,致使村委会产生经济损失2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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