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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刑事合规政策下,如何通过精细化刑罚体系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搭建具备精细化功能,同时还彰显人道化功能,并且助力再社会化功能的现代化刑罚体系,已然成为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不得不去回应的紧迫任务 。
应对犯罪结构变化协同推进刑罚体系完善
肖中华
针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积极悔罪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且经过考察期的时候,申请封存记录应被允许,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体现分层化与条件化的设计思路。被封存的犯罪记录,除司法机关依法作查询之外,不可以当作录用、升学、信贷等社会领域的歧视性依据。与此同时,借助与社会信用体系、就业服务体系的联动,帮助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防止“标签化”效应引发再犯 。
最近这些年,伴随咱们国家社会经济还有科技速度飞快地发展,刑事犯罪的结构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故意杀人这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数量一直不停地在回落,危险驾驶罪、帮信罪等轻罪案件所占的比例大幅度地往上升,与此同时,犯罪的形态一天比一天朝着网络化、专业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以自由刑作为核心的传统刑罚体系很难去适配这种犯罪结构的变迁,正面临着系统性的挑战。所以,构建具备精细化、人道化以及再社会化功能的现代化刑罚体系,已经成为了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务必要回应的一件急迫的任务。
当前我国犯罪结构变化呈现新特点
伴着经济社会,还有科技革命的迅猛快速的发展进程,我国刑事犯罪结构依据时间,顺应形势出现了深刻的改变,主要展现在以下的三个方面:
一是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持续性地下降,轻罪案件所占比例显著地上升。近些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的形势正在发生着一些变化,刑事犯罪的结构呈现出显著的调整,重罪的数量以及所占比例明显下降,严重暴力犯罪的占比从2004年的19.4%降低至2024年的3.7%;轻罪的数量以及所占比例接连上升,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20多年之前的不到55%攀升至近五年来一直保持在82%以上。犯罪态势出现了转变,这种转变给传统刑罚体系带来了结构性冲击,同时,也对刑罚体系的合理化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网络犯罪发生频率急剧增多使得其作案方式变得各式各样,并且涉及的犯罪关联的诸多链条呈现出繁杂态势。二是当前情形里网络犯罪已然摇身一变,成为我国在犯罪类型当中随着时间推移增长速度极为快速的其中一种类型。三是在二零二四年这个年份,全国范围内的检察机关针对借助网络来实施的犯罪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数达到了二十七点二万人之多。四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展开惩治行动,提起诉讼的人数为七点八万人,与同比数据相比呈现出上升了五十三点九个百分点的情况。五是网络犯罪的主体状况不再是以往那种零零散散的个体独自实施行为的模式,而是已然逐步发展演变成组织架构严密、内部人员分工清晰明确、各个环节之间相互紧密配合的专业化犯罪团伙 。另外,鉴于网络犯罪有着明显的跨地区特性,以及隐蔽性的特征,以自由刑作为主要形式的传统刑罚结构,在应对新型网络犯罪之际,其能否切实有效地发挥出刑罚的威慑效应,是存在疑问的。
首先,经济犯罪有的特点是呈现出专业化的特点,还有隐蔽化的特点,以及智能化的特点。其次,数据所展示出来的是,那些年我国里边经济犯罪的案子数量长时间处于高位运行的局面状态。其三,在2024那一个年份期间,全国各处公安相关机关一共成功破获了各种各样有关各类的经济犯罪案件数目多达7.8万起。再次,可以明确的是经济犯罪常常会特别贴近非常紧密地和网络方面的技术进行深度融合,由此还呈现出了诸如“技术驱动型”“跨平台化”“链条化”等的一些特征,与之相关的资金掮客、技术黑客、股市“黑嘴”、造假中介等等这一系列黑灰产业链所出现的问题日益变得明显突出起来。最后,面对这样的一种发展趋势走向,传统刑罚治理模式之中“重打击、轻预防”这样的一些思路想法已经很难去应对解决了。只单纯依靠自由刑以及财产刑的惩罚方式,常常仅仅能够达成对个别环节的打击,很难切断犯罪网络的系统性运作。
犯罪结构变化对传统刑罚体系的冲击
犯罪结构变化对传统刑罚体系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个方面是,犯罪附随之后果于轻罪案件里展现出“轻罪遭重罚”这般的刑罚倒挂状况。“刑罚倒挂”属于当下轻罪案件治理时所遭遇的最为严重的难题,主要体现于犯罪附随后果出现泛滥的情形。一来咯,犯罪附随后果欠缺统一的适用准则以及相应约束。当前,关于犯罪附随后果的相关规定分散于身处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里头,还有部门规章,甚至是行业规定之中,缺少统一的上位法进行约束,犯罪附随后果规避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的约束。二来呢,犯罪附随后果适用标准模糊不清。现有的犯罪附随后果,一方面,通常不会去区分犯罪行为与犯罪附随后果二者之间的关联;在另一方面,大部分的规定也不会对故意犯罪以及过失犯罪作出区分。一旦行为人因为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即便该行为仅仅属于微罪的范畴,或者是情节轻微的过失犯罪,其原本所享有的部分权利,所具备的职业资格,或者是当前正在从事的工作,一般也都会随之被剥夺或者终止。并且,在某些案件里,犯罪附随后果实际上比刑罚本身更为严厉。就拿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来说,刑罚是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拘役。然而,相较于短暂的拘役,犯罪人而有可能会被永久性地剥夺其用以谋生的执业资格,这对轻微犯罪案件里的犯罪人进行有效再社会化是不利的,不利于轻微犯罪所涉案件中犯罪人的有效再社会化,不利于轻微犯罪案件当中犯罪人的有效再社会化 。
其次是刑罚个别化与矫正难度凸显增加、增高,首先呢是以自由刑作为核心的传统刑罚结构在面对网络犯罪、经济犯罪之时面临着挑战,自由刑在传统犯罪里头主要是发挥出威慑、隔离与改造功能,然而网络犯罪与经济犯罪大多都是非暴力、非接触型行为,其危害主要是体现为对着信息安全与经济秩序有破坏,剥夺人身自由的那样的刑罚手段难以有效地触及到犯罪根源,自由刑在威慑和改造功能上呈现出弱化趋势。多是有着较高学历以及专业背景的这类犯罪主体,传统的监禁式改造模式欠缺针对性,难以达成行为矫正跟社会再整合。再次,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要是单纯的监禁惩罚,沒有彻底剥夺犯罪分子犯罪所得、限制其再犯能力,实际上并未实现刑罚的目的。相比于监禁,财产刑、职业禁令、网络访问限制等措施更有预防与教育效果。最后,自由刑中心结构还面临着刑罚公正性的挑战。鉴于网络犯罪跟经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容易进行量化,其量刑标准并非统一道滘镇律师,这容易致使同类案件的刑罚出现较大差异,进而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影响。
应对犯罪结构变化刑罚体系的调整路径
面临犯罪结构的改变,刑罚体系的调整要从立法、司法以及社会治理这三个方面共同推进,其核心路径涵盖调整主刑体系,完善附加刑体系,加快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起初,对刑罚主刑体系予以调整并使之完善。其一,对死刑适用加以严格把控。跟随着社会治安形势在整体上的改良以及刑罚具有人道化观念的确立,死刑应当进一步缩小范围至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现象。借由一步步减少死刑核准案件的数量、严格审视死刑证据的标准,并且拓宽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的范围,达成刑罚的公正以及理性的平衡。其二,促使自由刑朝着轻缓化以及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于犯罪类型变得日益多样的背景状况之下,自由刑应当达成分层化以及差异化的运用。针对轻微的情况,以及初犯的状况,还有偶犯的情形,应当更多地去采用短期刑,还有缓刑这类措施,以及社区矫正等替代性办法,用于降低监禁刑所带来的社会成本,进而促进罪犯实现社会再整合;对于严重犯罪而言,则需要通过分级管理这种手段,还有教育矫正的方式,以及风险评估的举措,去提升自由刑执行的针对性以及科学性。与此同时,应当借助大数据这种手段,还有人工智能等办法构建“智慧矫正”体系,达成刑罚执行的可视化以及动态化管理,让自由刑的惩罚与改造功能能够兼顾。第三,要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符合现代刑罚“矫正优先、监禁为辅”发展趋势的是非监禁刑的理念,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进一步去完善管制、拘役、社区服务令等制度的适用标准,并且要把它与社会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性矫治机制相联合,对于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应该更多地采用罚金刑、资格刑、限制令等替代性制裁,以此来达成刑罚个别化以及社会功能化,另外,可以去探索构建职业禁入、网络技术使用限制、电子监管等新的刑罚形式,让刑罚手段更具备针对性与预防性。
第二步,要对刑罚附加刑体系予以完善。其一,需提升罚金刑于刑罚体系里的地位。鉴于当下经济犯罪同网络犯罪愈发突显,财产刑具备的预防以及惩治功能变得越发关键重要。罚金刑为附加刑的一种,一方面,其运用能够更为周全地达致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另一方面,正确运用罚金刑能够更高效地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理应完善罚金刑的计算标准以及执行程序,保证其与犯罪所获、损害后果、行为人经济状况相适配;与此同时,要强化追缴机制,避免借由资产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刑罚执行。对于高额经济犯罪,要探索跟没收违法所得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相衔接,进而形成经济性制裁体系。第二,要进一步强化资格刑的功能。资格刑在限制特定职业或社会活动权利,以及防止再犯方面有着独特价值。应当在现有的刑法框架之内,扩大资格刑在金融、教育、医疗、网络安全等重点领域的适用。尤其是针对网络犯罪与经济犯罪,要通过禁止从业、限制技术使用、限制担任公司高管等举措,防止行为人利用职业便利再次实施犯罪。与此同时,应当构建资格刑执行过后的评估以及恢复机制,让其同时具备惩戒性质与教育性质,达成刑罚的动态平衡状态。
最终,要将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度予以加快。构建具备科学性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属于达成刑罚社会化以及个别化治理的关键环节。当下,我国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方面已然收获了一定的进展,然而针对轻罪、初犯以及非暴力犯罪人群,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理应在立法层面建立起犯罪记录封存的主要原则以及适用条件,清晰确定封存范围、期限以及程序,让其既能够保障社会安全,又能够切实推动犯罪人再社会化。详细来讲,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当呈现出分层化与条件化的设计思路。有着情节轻微状况且主观恶性偏下并且积极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应当被允许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并且经过考察期限以后去申请封存记录。被封存起来的犯罪记录除去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之外,绝对不可以当作录用、升学、信贷等社会范畴的歧视性依据。与此同时,应当借助和社会信用体系、就业服务体系的联动,来帮助犯罪人顺利回归到社会当中,阻止“标签化”效应引发再犯情况。这样的举动不但有助于发挥刑罚所具备的教育与感化功能,而且还符合现代刑法“惩罚与保护并重”的人本主义取向。
作者其一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东莞道滘律师,兼任博士生导师,同时还是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本文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项目编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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