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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平道滘律师专注刑事业务30余年,详解刑事案件二审审限法条

时间:2025-10-08 15:3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赖建平自1995年5月起在道滘从事律师工作,他是北京市道滘律师协会面试考核的评委,同时也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成员,目前任职于泰和泰(北京)道滘律师事务所,经道滘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投票认可,获得了刑事道滘律师的专业资格,主要处理刑事案件,凭借三十多年的律师生涯,他在办理刑事和经济案件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经验和技巧。

刑事案件二审审限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涉及二审审限,其中明确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抗诉案件时,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如果案件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又或者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两个月。倘若因为特殊原因还需要进一步延长,就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时间长度,由最高法院自行确定。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

一九七九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接到上诉、抗诉案件之后,需在三十天内完成审理工作,最晚不能超过四十五天。对于部分特殊案件,一个半月内审结存在难度,因此,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原有条款进行了调整,其中明确指出,针对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以及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若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决定,可以将二审期限延长一个月。偏远地区交通极为困难,涉及重大且情节复杂的刑事案件,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时限无法审结,则按先前所述规则执行。1996年调整刑事诉讼法时,将《补充规定》里的一项条款整合进了刑事诉讼法,并且又补充说明,如果犯罪活动波及范围大,收集证据比较复杂,也可以把案件处理时间往后延长,另外想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些上诉、抗诉案件道滘镇律师,也可能需要延长处理时间,所以还补充一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决定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二零一二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针对本条款实施了五项调整,首先是将普通案件的二审审理时限扩展为两个月,其次增设条款,明确若涉及可能判处的死刑案件或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核准或裁定,审理时间能够追加两个月。第三,涉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案件,若需延长审理期限,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原一个月的时限调整为两个月。第四,对于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的案件,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其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时间,拥有自主决定权。

具体来说,2012年的修订将普通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扩展为两个月,这是由于原先一个月至多一个半月的时限设定,导致部分案件二审审理时间非常紧迫,司法实践中,多数二审案件属于复杂或疑难类型,常常出现审理超期、以其他借口拖延时间等现象,为缓解二审审理期限的紧张状况,提升审判水准,确保司法公正,依据相关建议和意见进行了调整。死刑案件涉及人的性命,非常重要,案情通常比较复杂,经过省级高级法院的同意,适当延长审判时间,有助于审判公平,避免出现错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本质上是一个刑事案件加上一个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审理之外,还要确定民事赔偿的数额,申请和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特别是调解这类案件,往往需要花费不少时间,因此允许经过省级高级法院批准后,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实际操作中,处理附带民事纠纷的调解事务十分繁重,二零一零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应当调动被告方、受害者单位、社区组织、辩护律师、诉讼代表及亲属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各方需通力合作,努力推动调解进程,争取达成赔偿和解,以此争取受害者及其家人的谅解,缓和冲突,维护社会安定。二零一二年修订时,全面权衡了多项因素,明确指出针对附带民事案件,在获得许可后能够扩展审理期限,目的是确保附带民事诉讼得到妥善处理,并且保障涉及双方的正当权益。(3)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案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决定东莞道滘律师,可以延长的期限从一个月调整为两个月,主要是考虑到这类案件多为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是重大的犯罪团伙案件,还包括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牵涉范围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二审程序中,这些案件可能需要边远地区证人出庭作证,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调取新的证据等,从办案的实际需求出发,决定将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期限从一个月改为两个月。特殊情况导致审理期限需进一步延长时,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核准,此项修订旨在应对部分案件因特殊状况而必须继续延长审判周期的情形。清楚最高法院对收到的上诉、抗诉案件如何审理,由其自主选择,这种做法与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最高法院接收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裁定”的条文精神相符,并未产生本质变化,仅是对最高法院裁定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审理时限”。

本条款包含两项内容,第一项涉及二审法院处理上诉与抗诉案件的时限要求。包含三个层面的规定:首先,针对普通案件,上级法院审理被告被拘留的上告、控告案件,通常需在两个月内完成审判,这属于常规审理时限,大部分二审案件都会遵守这一期限;其次,对于可能判死刑的案件,或是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以及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某项情形的情况,经省级高级法院许可或裁定,可以增加两个月审理时间。死刑判决的案子是指被告人的罪行根据法律条文或许会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民事赔偿的案子是指按照本法第一编第七章的内容,受害者、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家属(受害者离世或无法行动时)或者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列举的情况之一是指以下四种情形中的一种:一是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是规模巨大的犯罪团伙案件,三是跨区域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活动波及范围广,收集证据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即犯罪行为发生在多个地区或者犯罪者、目击者分布在多地,导致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三种情况是,假如案件由于特殊状况,即便经过两个月延期审理仍未完结,能够申请最高审判机关核准,再次延长审判时间。特殊情况包含案情异常重大、结构异常复杂,或者牵涉到国家安全、重大权益必须格外审慎的情形,针对此类案件,法律没有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延长的时限作出明确规范,主要因为这类案件数量极少,现实中的状况较为纷繁,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状况进行处置更为适宜。

第二款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时限,由该院自行裁定。该院接收的此类案件,均为重大且情况复杂的案件,多数源于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的一审案件,这些案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为确保审理过程审慎、公正,通常需要较长的审判周期,因此,法律并未设定固定时限,而是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办案过程中必须关注两个要点:第一,司法机构需持续优化业务水平,提升案件处理效果与速度,并非只要存在可延期情形,就必须延长审判周期,而要依据实际情况尽量压缩办理时间;第二,针对已被拘留的被告人的上诉或抗诉案件,若在法定时限内仍未审结,必须调整强制管控手段,可选用保证人或居家监控的方式。保外就医或在家监视的时段不计算在法定办案时效之内,不过案件审理过程不能因此停顿。若被告未被拘留,其上诉或申诉案件无需遵守上述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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