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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解读:规范管理涉外调查,维护多方权益

时间:2025-10-08 15:3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强化对外国相关调研的标准化运作与监管,确保国家安稳及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保护参与调研的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补充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包括:

接受国外团体、人士或国外团体在国内机构委托、提供支持所开展的市场考察和社会探查。

与国外团体、人士或者国外团体在中国境内机构联手开展的市场探查和社会探查。

(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四)把采集到的信息、研究得出的数据交给国外的团体、个人或者外国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单位进行市场研究和社会研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场考察,是指汇集归纳商品以及商业服务在市场运行中的实际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的相关工作。

这项制度所指的社会调查,是除市场调研之外的,通过问卷、面谈、实地考察等手段,汇集、梳理并研究社会相关数据的实践。

这里指的国外,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外的地区;这里指的国内,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的地区。

这里指的境外组织的国内机构,是经由我国政府许可,由境外组织在国内建立的分支单位以及常驻办事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联合国务院相关单位,承担全国涉外调查的监管职责。县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统计部门,配合同级政府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涉外调查监管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处理涉外调查事务时了解到的商业机密,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第六条 进行对外调查活动,务必依照国内各项法律条文、行政规章及国家相关准则执行。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

(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非法获取、探听、购置、外泄国家机密或军事情报,危及国家安全、侵害国家权益的。

(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宣传邪教、迷信的;

(七)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家设立涉外调查机构资格的认证机制,同时推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许可程序。

第九条 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工作,务必委托有资质的涉外调研单位执行,实施跨国社会调研活动,则需先向涉外调研单位申请许可。

外国团体和私人不能在国内直接开展市场考察和社会考察活动,也不得借助没有涉外调查许可的机构进行市场考察和社会考察活动。

第二章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部门,承担审批涉外调查许可申请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

个人或未获涉外调查许可的组织,不可以任何方式开展涉外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申请之前十二个月里,至少做过三个调查项目,或者调查收入超过三十万元。

(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涉及市场分析工作的海外机构在国内的分支机构,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六款和第七款规定情形的,能够申请涉外调研资质,于国内独立开展同自身相关的产品或商业活动分析,不过不可以进行社会调研。

第十三条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用以证明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的组织,若其调查项目涉及多个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需向国家统计部门递交申请;若其调查项目仅限于某个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范围,则应向该地区的地方统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统计部门或省级政府统计单位需在受理申请后二十天内给出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若超期未决,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再宽限十天,同时需向申请人说明延期原因。若决定许可,会发放涉外调查许可证明;若决定不许可东莞道滘律师,则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阐述理由。

第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授予的涉外调查授权道滘镇律师,遍及全国疆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统计部门发放的涉外调查授权,仅限于其管辖的行政区域。

涉外调查许可证书需标明机构全称、注册类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办公地点以及批准单位、批准时间、序列号、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证书有效期等详细信息。

第十七条 涉外调查机构的机构称号、注册类别、法人代表或者主要管理者、办公地点等出现更动的,需要向原先的审批单位申请调整涉外调查许可证明。

第十八条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从事对外调查业务的公司,若要维持涉外调查资质的有效性,必须在资质到期前三十天,向最初批准的部门递交延续申请。如果错过了这个期限,资质将不会被继续承认。

终止开展对外调查工作时,需在停止工作之后三十天内,将涉外调查许可证明交还给最初核发单位。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期限到了之后,需要在期满之后的三十天之内,把已经到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交还给最开始给许可证的那个部门。

第二十条 各类团体及个人不允许编造、借用或转送国际性调研的许可凭证。

第三章 涉外调查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计部门,承担着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核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办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手续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须准备并递交以下资料:

(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二)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三)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调查计划,囊括了探求旨趣、探究事项、划定界限、确定时段、选定目标、明确途径等要素,并且详细阐述了各项细节。

(五)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六)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涉外调查组织申请核准涉外社会调查计划,若调查区域涉及多个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需向国家统计部门提交申请;若调查区域仅限于单个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则应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递交申请。

官方统计部门需在受理申请后二十天内给出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若无法按时决定,经上级领导同意可再延长十天,同时要向申请人说明延期原因。若决定允许,会颁发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许可证明;若决定拒绝,则须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阐述理由。

经官方核准的对外社会调研计划,不可随意改动;若确需调整,相关调研单位须就变动内容向原核准部门递交申请。

审批机关需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决定是否同意变更申请,或者拒绝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开展涉外调查需恪守自愿准则,被调查者有权自行选择是否参与,任何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迫使被调查者接受调查。

从事对外调查的单位在实施调查活动时,必须向被访者阐明调查意图,禁止借用别的单位的名义,也不能造成误解。

经官方许可开展的对外社会性研究,需在问卷、表格或访谈、观察计划的开头醒目处标注,并告知调查参与者以下内容:

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

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第二十七条 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许编造、借用或者转送与国外有关的社会调研许可证明。

第二十九条 涉外调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涉外调查活动所了解的商业机密和私人信息,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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