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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被执行人置换保全财产,第三人担保属执行担保?

时间:2025-08-27 20: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疑问:当被强制执行者更换了被保全的财产,而第三方为此提供了担保,这种情况是否应被视为执行担保?

第三方愿意为此做保证,并且同意直接实施强制措施,可以参照执行担保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阅读提示:

财产保护与履行保证是两种完全相异的范畴,那么,当债务人更换被保全的资产,另一个人为此做保证时,这算是履行保证吗?李营营道滘律师团队持续研究执行相关议题,已经累积了诸多研究资料并陆续公布。本期内容,我们借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执行申诉案例,向各位读者解析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考方式。

裁判要旨:

被强制执行者更换了其拥有的资产,有第三方愿意为此提供保证,并同意接受直接的强制措施,这种情况可以参考执行保证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案件简介:

2021年和2022年期间,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对某丙公司进行了执行查封,涉及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后来案件执行结束并最终结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另一家企业,作为第三人,向洛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担保书,里面说明:另一家公司,是债务人,用其持有的某项资产来换取解除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该企业,作为第三人,也用自己名下的四十六处房产进行额外的查封,如果债务人处置资产后仍无法偿还债务,差额部分将由该企业,作为第三人,用四十六处房产的拍卖收入来补足。

2023年10月23日,洛阳中院终止了对某丙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此前该法院已查封了某丙公司的一处财产以及洛阳某甲公司的46套房产,洛阳某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理由是执行担保的期限已经届满,因此请求解除对这46套房产的查封状态。

洛阳中院指出,某甲公司作为第三人提交的并非执行担保,而是封存财产的调换,不属于执行担保范畴,因此不适用相关条款,其异议决定被撤销,某甲公司的请求未被采纳。某甲公司对此不服,已向河南高院提起复议申请。

2024年10月18日,河南高院作出认定,被执行人某丙公司用以置换的保全资产,某甲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并承诺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措施,这种情况可以参照执行担保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不过本案的执行担保期间尚未届满,因此某甲公司需要承担执行担保责任,复议裁定最终驳回了某甲公司的申请。

争议焦点:

洛阳某某公司甲给予洛阳某某公司丙的担保责任,是否能够参照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来执行?

裁判要点:

申请执行人若需提供担保,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请求调整或终止部分执行手段,同时承诺会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责任,可以参考执行担保的相关条款来处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对于洛阳某企业甲给予洛阳另一家企业丙的担保,能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理,需要加以研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与第四条的内容,成立执行担保至少应达成三点要求:担保人必须向法院提交担保材料,担保事项须为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满时完成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责任,担保人还需表明愿意接受法院直接实施强制执行的态度。此外道滘镇律师,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明确指出:若被执行人请求调整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执行手段,并承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责任,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担保函》的相关条款,洛阳某某公司丙需要替换被查封的资产,洛阳某某公司甲为此事项负责担保,并保证愿意直接接受强制执行措施,此事可以参照执行担保的相关规则来办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该案里,被强制执行人洛阳那家特定企业丙,向负责执行的法院申请撤销对其拥有的土地的冻结措施,同时拿出了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此外,洛阳某某公司甲也向洛阳中院递交了《担保函》,里面说明:洛阳某某公司丙于2022年12月14日申请,打算用XX花园的25套房产和200个车位来换取解除对洛阳某某公司丙名下两个国有用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为了保障洛阳某某公司乙的权益,洛阳某某公司甲承诺会用实际产权属于洛阳某某公司甲的位于XX区XX路XX苑X号楼46套房产来进行追加查封,如果洛阳某某公司乙通过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前述XX花园的25套房产和200个车位后,再加上先前查封的15、16号楼17套房产的处置款,仍然无法满足1216.22万元的债权需求,那么剩余的金额将由洛阳某某公司甲用XX苑X号楼全部46套房的拍卖所得来补足。根据相关情况,洛阳某某公司甲向洛阳中院递交了《担保函》文件,目的是撤销针对洛阳某某公司丙名下两个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冻结措施,确保1216.22万债务得以清偿。此外,洛阳某某公司甲也清晰说明,如果被执行人的资产经过拍卖或变卖后,仍然无法偿还1216.22万元债务,那么剩余的金额将由洛阳某某公司甲用XX苑X号楼全部46套房产的拍卖所得来承担。这表明洛阳某某公司甲承诺,若洛阳中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仍无法满足1216.22万元债权需求,法院可直接处置其提供的X号楼46套房产,以此清偿该笔债务,这足以证明洛阳某某公司甲愿意接受洛阳中院直接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所以,洛阳那家公司里负责此事的人的做法,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来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此事可以参照执行保证的相关条款,不过由于执行保证的时间尚未届满,因此复议决定驳回了甲公司的请求。

案例来源:

《关于洛阳某某公司甲与洛阳某某公司乙及洛阳某某公司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执复518号

实战指南:

要辨明此案究竟属于“以查封物交换”还是“提供执行担保”,必须依据案件事实进行深入探究。相关《担保函》中明确包含两项内容:首先,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用新财产替代已被查封的资产;其次,第三方为此追加查封措施,万一被执行人新保全财产的变现金额无法完全偿还债务,第三方承诺用自己追加的财产变现款进行补足。

此刻,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对“执行担保”的阐释,便会产生不容忽视的解读争议:其一,从意图角度讲,执行担保旨在确保担保人促成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规定责任、暂时中止执行程序,而本案中的担保则仿佛是为了“被执行人调换被查封资产”而设立东莞道滘律师,两者的目标是否契合?其次,从外在表现来看,相关《担保函》中缺少了暂缓执行时段、担保有效期等具体内容,仅凭“拍卖款项足够”这一表述,就能明确解读为“在暂缓执行时间结束之后依然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本人愿意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结果”吗?

二、针对这一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运用了扩大化的理解,同时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履行保证的角度来看,关键要素包括,保证人向司法机关递交保证书,主要目的是确保债务人完成其责任,并且保证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强制执行措施带来的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目的是保证被执行人处置保全物品之后,依然能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债权要求,另外,“拍卖款项补足”表示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资产后,第三人愿意拍卖自己追加的财产,并且愿意补足债务偿还不够的部分,全面来看,第三人确实有提供执行担保的意愿。河南高院还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内容,其中说明,如果被执行人想要更改或者停止执行手段,并且愿意用担保来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规定的责任,那么可以参考执行担保的相关条款。该案涉执行主体的作为完全契合第十五条的规范要求,依照法律准则可以参照执行,从逻辑推理角度出发,结合前述论证,第三方在此提供执行保证措施,同样具备参照执行相关规定的合理性。最终,河南高院运用极为审慎的表述,未清晰说明该案第三方的举动属于执行担保,其最终认定是:该第三方的作为能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加以处理,由此确认本案件须受“保证期间”的约束。

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解除执行措施”而提供担保的行为性质,在执行实践层面,至今仍存有显著分歧。狭义解释观点主张,执行担保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仅限于“暂缓执行担保”。若保证书中缺乏明确此类内容,或形式要件不够完备,则不能视为执行担保。根据广义解释,只要担保人向法院作出保证,并且清楚表明愿意接受直接强制执行,这就形成了执行担保,不需要以“暂缓执行”作为必要条件。我们更倾向于采纳宽泛的理解,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立场相符,也就是说,当债务人请求调整或终止执行手段,而第三方为此提供资产,用以确保债务人履行责任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其视为执行担保的情形来处理。

法律规定:

财产争议诉讼中,若被保全方或第三方呈交足够且有效的担保,恳请撤销财产控制,审判机构应作出许可裁决。若被保全方欲对作为诉讼焦点的资产解除控制,必须获得最初申请控制的一方当事人应允。

本规定涉及的一种担保形式,名为执行担保,它是指担保人为确保被执行人能够履行法律文书上所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相关内容,向法院提交的一种保障措施。

担保文书需包含担保者的详细资料,缓期履行的时间长度,担保的时长,所担保债权项目的性质和具体金额,担保涵盖的范围,担保采取的方法,以及当被执行者在缓期履行期限结束后仍未履行义务时,担保者甘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相关说明。

设定抵押物的,抵押协议里必须写清楚抵押物的具体名称,有多少件,品质如何,现在是什么样子,放在什么地方,是谁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这些信息。

第四部《最高审判机关对于强制执行担保相关若干事项的说明》第十五条 如果义务人请求调整、终止全部或部分强制执行手段,并且提供担保来确保会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责任,那么可以参考这个规定来处理。

当事人请求调整被查封物品,若申请执行方表示反对,审判机构需先进行反对意见的核实步骤,不可以立刻作出改变被查封物品的决定。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普达置业有限公司相关案件复议裁定文书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执复174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财产保全旨在确保判决得到顺利实施,防止获胜的债权人权益受损,通过约束当事人处置相关资产来实施的一种司法保障措施。该制度在维护民事诉讼顺畅开展,有效阻止债务人隐藏或转移资产,从根本上减轻执行困难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在处理财产保全事务时,必须注重展现善意与文明精神,既要保证保全目标得以达成,也要依照法律,妥善兼顾对债务人权利的维护。中核第二二公司依据宝鸡中院作出的(2019)陕03民初43号民事判决,确认对普达公司存在债权关系,因此在该诉讼过程中,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针对普达公司名下位于岐山县XX路XX号,编号为岐国用(2016)字第01496号,总面积达12355.2平方米的一块土地实施了控制,该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执行单位中核第二二公司对这起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实施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者普达公司以保全金额过高为由向宝鸡中级法院申请解除对这块土地的查封措施,同时提交了其持有的位于岐山县XX镇XX小区XX号楼的房产,以此作为确保本案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物宝鸡中院下发了(2021)陕03执144号之执行裁定,决定撤销相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同时查封了那栋2号楼的房产。申请人提出复议,指出宝鸡中院更改查封对象未走异议程序,而且被查封的2号楼属于没有合法手续的未完工建筑,不具备执行条件,认为这样损害了他们的正当权益。本院认定,普达公司因查封范围过大提出申请,要求宝鸡中院调整被查封的财产对象,宝鸡中院在接到申请后,征询了申请执行人的看法,当申请执行人表达不同意见时,此案须进入异议复核环节,宝鸡中院在申请执行人存在异议的情形下,径行作出变更查封对象的裁定,属于程序上的偏差。宝鸡中院审理的置换查封标的物涉及2号楼房产案件,审理过程未确认该房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债务负担,具体状况怎样,是否适宜执行,资产处置所需时间与费用是否影响执行成效,能否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这些关键问题都属于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明的范畴。

财产保护的一项关键任务是为当事人提供相应价值的资产,以确保最终裁决能够顺利实施,当事人若能拿出与被扣押资产价值相近的物品进行交换,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通常会予以批准

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郴州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发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复议裁定书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执复60号

湖南高院认定,首先,保盛公司提交的作为置换担保的房产,包括黄某4、黄某5名下宜章县201、301号房产和唐某、黄某7名下宜章县103、302号房产,这些房产在2013年1月5日经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作为抵押贷款价值评估,鉴于当地房地产价格普遍上涨,该评估报告可作本案置换房产价值计算参考;其次,保盛公司提供的位于宜章县县委党校旁的土地【产权证号:湘(2019)宜章县不动产权第0××5号】,其于2019年3月21日向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时提交的《抵押财产清单》,若无其他证据显示清单作价与实际价值严重偏差,可作为本案置换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再者,涉及置换的湘(2020)宜章县不动产第0××0号土地,宜章县国土局与保盛公司2018年7月30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本案计算该土地价值参考;最后,财产保全旨在保障生效判决执行,被申请人提供价值相仿的财产置换被保全财产,执行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妥,符合最高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善意文明执行要求。

李营营,系北京云亭道滘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该所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并当选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她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得民商法硕士学位,主攻公司法方向,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商业秘密民事刑事、保全执行等实务工作,曾成功处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李营营道滘律师在执行和担保行业里,一直带领团队深入分析担保和反担保案件中的法律难题及审判原则。凭借多年专注该领域的钻研,李营营道滘律师撰写了将近一百篇专业探讨文章,这些文章既被出版社集结成册,也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认识执行、担保和反担保方面的知识,从而有效防止自身正当权益遭受侵害。李营营道滘律师经手了许多金额巨大的执行案件,也处理过不少合伙事务和担保纠纷,并且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到目前为止,李营营道滘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这些公众号上,发布了上百篇关于商业秘密、担保操作、保全执行等领域的专业文章,其中很多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转载,在业内获得了高度评价。二零二二年,李营营道滘律师凭借多年处置众多执行审查事务的积累,以具体案件为参照,将各类情形下涉及的核心法律争议、常见审判原则、潜在风险处置方法以及应对建议进行分类梳理,与他人共同撰写了《担保与强制:执行争议与执行诉讼实务手册》。李营营道滘律师团队将逐步推出涉及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著作,同时也会出版关于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以及合伙纠纷实战的书籍,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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