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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能否证明父母感情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由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或不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标准。因此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做出判断。”


  因此,未成年子女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属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具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能正确表达意志,证明父母感情破裂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证明父母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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