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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案审理中的程序空转现象:庭审环节为何陷入无效循环?

时间:2025-07-03 19: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分案审理中的“程序空转”现象——说说刑事案件的分案审理

摘要:分案审理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刑事司法的实际操作中,由于程序衔接不顺畅、权力间的博弈出现失衡、规则运用上存在冲突等问题,法庭审理过程常常陷入“空转”的困境——案件在各个诉讼阶段间来回周转,表面上看似有所进展,实则并无实质性突破。本文以刑事案例为依据,从法庭审理程序的运行角度,剖析了“程序空转”产生的根源,并提出了相应的系统化治理措施。

一、程序空转的具象化

庭审过程中出现的“无效循环”和“程序空转”现象,专指在审判阶段,由于程序上的争议,案件不断经历启动、暂停和重新启动的过程,使得诉讼活动停滞不前,仅停留在形式上的对抗。这一现象的核心在于程序动议的过度使用和程序性裁决的拖延,具体体现为:

分案后,关于管辖权的争议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循环出现,案件被非法拆分进行审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以“管辖错误”为依据提出反对意见,使得案件在管辖权争议和实体审理之间不断交替进行。以2013年的“12·03”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为例,涉及255名犯罪嫌疑人,他们分布在全球6个国家以及两岸地区,案件最终被分割成6起,分别由3个不同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主犯辩护人提出“犯罪地管辖依据不足”的反对意见,随后法院决定案件移交其他法院审理。检察机关随后以“主要犯罪事实关联性”为由提起抗诉,案件在移交、抗诉、发回的程序中反复循环了18个月。直到公安部指定江苏公安机关统一管辖,案件才得以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这一案件凸显了分案审理过程中,由于管辖标准不统一所引发的程序空转问题。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逐级启动与分案审理过程中,同一证据在多起相互关联的案件中屡次被提出排除请求,导致法院对证据有效性的审核被分割,进而引发了程序的多次反复。以2019年麻城法院审理的赵某等十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为例,其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阶段提出,要求排除一份口供,其依据是A案中该证据的合法性未曾得到审查。尽管A案因缺乏“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而被驳回排除申请,B案却以“分案审理需独立判断”为依据重新启动了审查流程,这导致了两个案件的庭审进度出现了不一致。最终,法院经过两次庭前会议才达成一致,明确了证据审查的标准,并在庭审中当庭驳回了辩方的申请,这一过程凸显了分案审理过程中证据能力审查的碎片化问题。

证人被要求多次出庭作证引发了持续的争议,这一做法导致同一证人在多起诉讼中不断被要求出庭。在法院对证人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所持的标准并不一致,这无疑延长了审判的周期。以某职务犯罪系列案为例,其中一名关键行贿人的证词牵涉到8名受贿人,案件分案审理后,每起案件的辩护律师都提出了证人证言需要当庭核实的申请。在三个案件里,法院判定“必须亲自出庭”,而在另外五个案件中,则因“证言稳固”而予以驳回。然而,这一做法导致证人因频繁出庭而出现记忆误差,进而出现翻供现象,最终导致所有相关案件不得不暂停审理,重新开展调查。这一情况暴露了在分案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规则存在协同不足的问题。

程序空转的起因主要源自权力分配与规章之间的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分案审判机制与刑事审判实质化改革的相互牵制,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对立:

程序启动与裁决权的不匹配导致空转,动议权被过度使用:辩护律师道滘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回避申请等程序性动议,由于法院缺乏即时裁决能力,不得不休庭进行审查。以某合同诈骗案为例,被告在一审和二审阶段共提出6次管辖权异议,使得审理期限延长至320天,凸显了在应对“异议”方面的不足。对裁决标准的界定不够清晰:针对“管辖不当”“证据合规性”等问题,审查的具体标准并未因分案处理而制定特别规定,导致法官在自由裁量方面存在较大空间。以麻城涉黑案件为例,不同分案对于同一份口供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得出的结论存在显著差异,这暴露了在分案处理过程中,证据判断规则的统一性不足。

庭审中心主义与分案审理的模式存在结构性冲突,导致证据审查变得支离破碎:分案审理使得共同犯罪中的证据体系遭到破坏,同一证据在多个案件中反复被审查,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以“12·03”电信诈骗案为例,银行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核心证据在六起分案审理中多次被提交,这直接导致了庭审效率的降低,降幅高达40%。审理过程中,空转裁判尺度存在矛盾:在分案处理的情况下,对于主从犯的判定以及刑罚的均衡等问题,缺少有效的协调机制。以一起跨境诈骗案件为例,首案将“技术支持人员”判定为从犯并给予缓刑,然而在后续案件中,由于证据采纳的不同,同类人员被认定为主犯,导致被告人提起上诉和再审,进而形成了程序的反复。

(三)在考核机制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冲突中,审限考核出现了异化现象:为了避开超审限的风险,法官倾向于优先采取“中止审理”或“发回重审”等手段来处理程序争议。根据数据显示,2023年某中级法院中,由于分案审理所导致的中止案件比例高达17.3%,而在这些中止案件中,有60%属于因“程序争议未得到实质性解决”而采取的形式性处理。禁止转发改率指标所引发的负面效应:二审法院在处理分案审理过程中,往往对程序上的不足之处予以保留,这实际上是对程序空转行为的一种默许。例如,在某个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分案审理中,一审法院未能及时剔除非法证据,二审法院却以“分案审理需独立作出判断”为理由,维持了原判,结果该非法证据在后续的关联案件中持续引发争议。

三、诚挚提议:在程序融合与权力平衡的探索中,解决程序空转问题应聚焦于“程序集中化”与“裁决实质性”,并对分案审理的庭审规则进行重新构建:

(一)构建分案审理的协同程序机制

在管辖争议预决制度的首个案件审理中,一旦首案审理法院对管辖异议作出判决,相关案件便可直接引用该判决结果道滘镇律师,以此规避重复审查。以“12·03”电信诈骗案为例,后续分案均统一采纳了首案管辖的裁定,此举有效缩短了同类案件管辖争议的解决周期,达到了70%的效率提升。

证据能力联动审查机制明确了“首案排除效力辐射”的原则,在关联案件中,若对同一证据的合法性产生争议,可直接引用首案作出的裁定,除非有新的线索出现。当然,这一前提是首案排除效力本身必须合法且有效,并具备司法公信力。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第11条,对于没有新线索的重复排除申请东莞道滘律师,法院有权直接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权与说理义务

法庭对管辖权争议、回避申请等程序性事项实施严格限制,责令法官须在三天内提交附有充分理由的书面裁决,超过期限即默认为接受管辖异议或回避申请。例如,在浙江法院推行“程序性裁决时限制度”的试点中,对类似动议的处理效率提高了60%。

(三)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审限计算中的例外规定指出,因程序空转而引发的审理中断时间不应计入审限,以此减轻法官进行“技术性操作”的动机。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刑事分案审理中程序争议处理时间的特别计算方法。

对因程序空转而导致的发回重审案件,发改率指标分类考核实行独立统计,并剔除了对法官责任的评价。以湖北高院为例,他们将“分案程序瑕疵”作为专项评查内容,以此规避了“一刀切”式发改率考核带来的压力。结语指出,程序空转是分案审理制度出现异化的典型表现,其根本在于司法效率对程序正义的妥协。仅凭对规则的细致化处理以化解制度间的矛盾、以及通过权力结构的重塑来阻止策略性的竞争,方有可能克服程序流转中的“离心力”,从而使刑事审判重返揭示真相、公正裁决的核心职能。这要求我们在顶层设计上进行机制革新,并且更加依赖于司法人员对“程序正义与实质公正相协调”这一价值观的坚持——将分案审理作为解决司法难题的“手术刀”,而不是导致程序无效循环的“旋转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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