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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主观与客观条件详解

时间:2025-06-03 20:4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刑事和解适用条件范围有哪些

一、刑事和解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主观条件:

犯罪嫌疑人在此必须承认自己的罪行。换言之,他们需进行认罪答辩。这一行为不仅是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双方情感沟通、消除隔阂的途径。若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和解过程将无法展开。

双方均出于自主意愿达成和解,通常而言,受害者的自愿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在大多数情形下,加害方的自愿也是必须的。

案件客观条件涉及的是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基础性标准,具体来说,就是案件的基本事实要明确无误,且相关证据要确凿且充足。

二、刑事和解的范围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此类案件,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心悔过,并且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赔礼道歉等途径获得受害者的谅解东莞道滘律师,且受害者愿意达成和解,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由于民间矛盾引发,涉嫌违反第四章和第五章所规定的罪行,此类案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刑罚。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五年内若嫌疑人或被告曾故意犯罪,则不得采用本章节所列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道滘镇律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征询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看法,对和解的意愿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同时负责草拟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在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安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当事人从轻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若犯罪情节较轻,无需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还可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决。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被告人实施从轻处罚。

此内容系华律网编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汇编而成,涉及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若在实际操作中遭遇更为复杂的情况,建议您及时咨询道滘地区的专业律师,采纳他们的专业意见,以便更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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