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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名实不符合同:司法实践与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十五条的适用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在司法实践中,“不一致的名称和现实”的现象经常发生,例如实际上借贷的“投资和贸易”的情况东莞道滘律师,以及实际上借贷的“金融租赁”的情况。第15条“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关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汇编的一般规定的几个问题上的解释”(以下是“对合同汇编的一般规定的解释”的解释)是对“非名称和现实”的规定,这指出了“非名称和现实”的合同,指出了对认同和事实的指导。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分析“名称不符合真实姓名”的合同的特定裁判。
1。与名称和现实不符的基本合同类型
根据当事方是否表示使合同有效的意图,合同“名称和现实是不一致的”可以分为两类:
一个类别是合同名称与合同条款中商定的内容不一致。在这种类型的“名称和现实不匹配”合同中,双方之间的意图表达了使合同有效的效果,但是典型合同的必要要素不能完全涵盖合同中出现的特殊条款。目前,它通常涉及合同文本中对特殊术语的理解和认可,例如著名股票真正债券中的“回购”条款。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当事方对《法律法》的性质的误解,或为特殊目的而当事方故意选择,这主要涉及合同解释问题。对于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合同中使用的名称不应仅限于合同中使用的名称,但应根据当事方约定的交易结构完全尊重和确定合同中使用的名称。
另一种类型是,当事方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合同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一致。在这种类型的“姓名和现实不匹配”合同中,双方之间没有任何意义,希望合同将生效,即合同中商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错误的,通常将其表现为使用伪善来表达隐藏的当事方。虚伪是指所涉方之间意图的一致或虚假表达,这愿意对某项法律行为产生肤浅的幻想,但其真正的意图不是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关于勾结的虚伪陈述,它涉及《民法典》第146条的应用。
“合同一般规定的解释”的第15条有两个句子。第一句“人民法院不得遵守合同中使用的名称,而应基于合同中商定的内容。”它的目的是要求法官在解释“名称和现实是不一致的”合同时不要坚持文本解释,而应在整体考虑合同后做出系统的解释;第二句“如果当事方要求的权利和义务与基于合同内容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一致,那么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方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事实,诸如合同背景,交易的目的,交易的目的,交易结构,绩效行为以及二次构造的交易范围和概括的事实,该范围构成了“现实”,“现实”是“现实”,“现实”是“现实”,“现实”是“现实”,“现实”是“现实的”,“现实”是“现实的”,',“现实”,“现实”,“现实”,“现实”,“实际上”,',“现实”,“实际上”,',“现实”,“现实”,“实际上”,',“现实”,“现实”,“实际上”,',“实际上”,',“现实”,“实际上”,',“现实”的范围”。不一致的“合同”。近年来,为了使风险多样化,一些当事方有意延长了交易链,从而使权利和义务弥补了交易的各个方面,从而在多个受试者之间造成了多个碰撞。为此,“合同一般规定的解释”第15、2条的标准化的目的是否认当事方之间的虚拟法律关系,判断当事方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并实质性地解决争端。换句话说,一旦确定双方之间签署的合同不是当事方的真实意图,应首先确定当事方的真实意图,然后应基于此确定实际的法律关系。
2。确定合同中“不匹配名称”的真实意图表达
虚伪的表达是指意图的不一致表达和交易对手以阴谋相互联系,双方之间的最初意图并不打算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第146条,《民法典》第1段否认“虚伪表达”的有效性,因为虚伪表达所指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双方的真正意图。如果确定是有效的,则违反了意图自治的原则。隐藏的行为是指除双方之间的虚伪表达式以外的其他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46条的规定,隐藏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对隐藏行为本身的具体规定。
在“无名字和现实”合同中确定当事方的真实意图的困难在于,与“ Yin and Yang合同”相比,通过“无名字和现实”的合同,在当事方之间只有一份合同在“无名字和现实”的合同之间签署。此外,当事方通常有动力避免法律制定虚假行为,这不仅增加了探索当事方的真实意图的困难,而且给合同的表征带来了困难。在实践中,它通常表现为双方之间的虚拟交易。目前,应首先审查合同的主要付款义务是否具有特定类型合同本金付款义务的基本特征;如果不是,则可以先确定当事各方结束合同时存在错误的意图。其次,是否有真正的意图是根据当事人在结束合同之前和之后将其隐藏的意图,例如,合同背景是否是伪造的,是否有共同创建虚拟交易的权利,是否实际执行,等等。最后,应全面总结整个案件,以及在同一情况下“普通理性人”是否会采取此类法律行为及其合理性层面,并确定合同是否存在错误的表达。
作者认为,需要在特定裁判中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表面的虚伪行为和隐藏行为不一定具有一对一的对应关系。两者可以以形式合并为一个,并且可以彼此独立。虚伪的法律行为不一定表明隐藏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道滘镇律师,是否应该将隐藏的法律行为与合同是否有满足的隐藏目的相结合。在司法惯例中,合同条款可以记录整个合同的所有要素,合同的某些要素,或者说合同可以表达意图的完整表达,或者有几种意图表达,或者合同的几个条款表达了意图的完整表达,从而导致合同文本和意图的表达之间的分离。这导致这样一个事实,即合同文本的解释通常无法完全解释合同文本和意图表达之间的分离现象。目前,有必要谨慎地打破合同的正式解释框架,并系统地解释意图的表达,并结合合同中整体交易的目的,以探讨当事方的真实意图。在这种情况下,还应注意的是,系统的解释最终是找出是否存在虚伪的行为或隐藏的行为,也就是说,系统的解释最终应恢复到当事各方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本身。
其次,对隐藏行为的识别应基于双方之间的“相同意图表达”,即,公认的隐藏的真实意图表达必须是外部各方所表达的客观意图,而不是隐藏在人心脏中的意图。原则上,当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方与隐藏行为之间有隐藏的行为最终将当事方约束时,不建议简单地否认现有的外部法律关系反映并反映了当事方的真正含义。目前,它涉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证明隐藏行为的存在。如果一方声称合同“与姓名和现实不一致”,则该党应提供证据以证明表面行为是错误的,并且有隐藏的行为;如果任何一方都没有声称合同“与姓名和现实不一致”,但是法院基于案件的事实的决心与当事方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法律行为的性质或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不一致,根据“根据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法律上的法律证明,该法院的几项规定”,或者是由人民诉讼中的一些规定,或者是由人民诉讼的全面效力,”各方充分辩论相关问题。在当事方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法院可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法律法案的有效性,并根据此做出判决。
就证明标准而言,与“对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程序法的应用解释第108条规定的一般性证明标准相比,相比之下”(以下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公民程序法解释”),第109条对公民程序的解释是对公民程序的解释。排除合理的疑问,但现有的诉讼程序没有关于勾结事实证明的明确规定。 The that from the of the of 146 of the Civil Code, an can be made on 109 of the of the Civil Law, that is, to the for false in the of " is with the name and " to apply the same for fraud, , and , that is, to .当现有证据可以完全证明当事方的实际绩效行为与书面合同文件的效果和含义之间存在显着差异,并且已经达到了取消合理怀疑的地步,可以确定合同“与姓名和现实不一致”。
第三,保护“名称和现实不符合”合同中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当“名称和现实不匹配”合同涉及第三方时,勾结的外部效果和虚假陈述可能会因第三方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如果第三方知道双方之间存在错误的陈述,则错误的陈述是无效的。如果第三方真诚,虚假陈述是无效的,则虚假陈述不应反对善意的第三方。目前,应将意图表达的解释应作为信任理论,即,确定意图的效果既不基于表达式的内在含义,也不基于交易对手所理解的意义,而是基于对第三方位置上普通人的诚信理解。换句话说,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共信誉,应将第三方的利益和虚伪表达的有效性用作基准。在同一情况下,普通百姓的真诚标准决定了第三方是否是“诚信”。虚伪的表达不得与具有值得信赖的利益的真诚第三方使用。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年度关键项目“网络超级平台的社会责任系统的研究”(否::)]的分阶段结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治科学与法律大学经济学和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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