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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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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毒罪的区别及法律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道教律师回复】针对该问题,现答复如下。投掷危险物品罪与投毒罪有什么区别?与投掷危险物品罪、投掷危险物品罪相比,投掷危险物品罪的范围更广。 ,是指故意释放有毒、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释放危险物质罪的直接侵害对象是国家对释放有毒、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指令以及公众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犯罪对象是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有毒”物质是指能够对人体产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从而损害人体,导致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氰化物、砒霜等各种剧毒药物。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在司法实践中,鉴于该类案件的特点,证明投毒罪的直接证据很少。此类犯罪很难根据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审查和认定,出庭作证更是困难重重。有些案件只能根据推理和迹象来分析和判断。因此道滘镇律师,分析和研究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对于当前的司法实践也是必要的。我国现行刑法已废除投毒罪。 2001年12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三)》和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确定犯罪行为执行的补充规定》 2002年,将投毒列为犯罪行为。将罪名修改为投掷危险物品罪,取消投毒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投毒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完成。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具体规定如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破水、爆炸、投掷危险物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纵火、破水、爆炸、投掷有毒物品使用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方法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破水、爆炸、投掷危险物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纵火、破水、爆炸、投掷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使用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立案依据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规定,故意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立案。法律规定,本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冲击活动的需要东莞道滘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该罪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不仅包含了原投毒罪的行为,而且内容更加广泛。这种犯罪是危险的犯罪。只要行为人确实故意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且不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犯罪。应立案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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