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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务院指导意见推动灵活就业人

时间:2024-12-13 19: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2019年8月8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就业、就业等职工社会保障政策。灵活就业,开展工伤保障试点。自此,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制度进入试点阶段。目前试点地区的主要做法是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东莞道滘律师,不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例如,2019年11月发布的《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新业态员工可以先参加工作——新业态企业依托平台经营者,要主动发挥用工主体作用,加强用工管理。为新开办企业的职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参加工伤保险,平台依法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计划允许“单一保险”。“工伤保险”在实践中也称为“单一工伤保险”。

需要说明的是,灵活就业人员覆盖面较大,大致可分为有劳动关系的兼职人员和其他无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特别强调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第九条规定:“职工(含非全日制职工)应当受雇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道滘镇律师,同时受雇于上述用人单位的,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受伤,由职工受伤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可见,试点工伤保障制度针对的是除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之外无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分类,此类人员包括个体户、新就业形式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其中“新就业形式人员”是指依托电子商务、网约车、网上外卖、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涉及新业态平台。 “单一工伤保险”计划的核心是将工伤保险从劳动关系中剥离出来。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无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仍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指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一般来说,工伤保险所针对的风险是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因履行职责而遭受的风险。其依据是用人单位责任论,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实施管理、指挥、控制,形成“人格从属”。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对雇员在此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这里,“工伤”中的“工作”受到严格限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必须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事由”这“三工作”要求中的至少一项,才能证明员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控制,符合“三工作”要求。可以扩展,例如因工作受伤因故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以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风险,用人单位承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而且,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认定为五级或者五级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工资和福利。 6、伤残员工有权保留劳动与雇主的关系,雇主会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难,用人单位将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可以说,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锚”,可以界定工伤保险的范围界限,实现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在此范围内的员工。

如果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脱钩,无疑会除去工伤保险制度的“锚”。由此带来的严重问题是工伤保险制度的边界难以确定。例如,A通过当地服务中介平台联系个体家政工B,邀请B到自己家做保洁工作。 B在打扫A家时不慎摔倒受伤。实行“单一工伤”方案的,应当属于工伤范围,中介平台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但根据民法第961条规定,平台与乙方之间仅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平台无法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如果让这样的中介平台承担责任,任何平台都很难生存。再比如,A作为在线司机,晚上送客户出城。由于周围没有订单,他同时打开了两个驾驶软件。接到命令后,他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市中心。因交通事故受伤。本案中,A处于待令状态,按照“单次工伤”方案,应认定为工伤。那么,两个平台是否应该同时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呢?再比如,外卖骑手A在送完订单后关闭了平台软件,然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A声称正在回家的路上,并声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如何确定的?又如,甲本人摔伤腿部,但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即时配送平台上注册,然后制作了交通事故现场,要求平台承担事故责任。雇主。类似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灵活用工人员缺乏“人格从属性”。如果不受劳动关系约束而适用工伤保险,其结果将是“工伤”将不再仅限于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的伤害,工伤保险的保障边界将会无限扩大,甚至可能成为全社会一切劳动形式的标准。一揽子保障造成巨大的财务负担,只能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平台公司来承担。这将是不可持续的。

灵活用工早已存在,而当前灵活用工工伤保护问题之所以如此紧迫,是因为互联网就业平台的兴起极大拓展了灵活用工领域,创造了大量新的就业机会。劳动形式。既然我们承认数字时代的灵活就业是一种新的就业形式,为什么不根据其新特点探索和发展新的保障制度,而把它带回到工业时代形成的工伤保险制度呢? ?这里需要克服的一个误区是,不将无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并不是否认他们的脆弱性和保障需求,而是工伤保险制度有其固有的法律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新就业形式下的从业人员也呈现出新的劳动特征。当两者不相容时,我们不应该“相配”。相反,我们应该增加“政策工具箱”的储备,打造适应数字时代劳动改革大趋势的新型工伤保障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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